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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今  刘晗 《中华商标》2013,(9):61-64
正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上的重要命题,涉及内容从商标注册始贯穿商标权利维持的整个过程直至商标侵权认定程序。但对于商标使用的概念,学界始终没有定论。词义的困惑带来的是概念不适当的外延和适用上的困难,本文从商标使用的概念逻辑谈起,肯定了商标法意义上商标性使用的独立性及其独立价值。并结合  相似文献   

2.
"使用"是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定义,但实践要远复杂于此,在不同的程序、语境下,商标使用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事实上,除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外,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并未就商标使用作进一步的区分和界定,"使用"的概念是通过实践逐步发展和清晰起来。  相似文献   

3.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可就给予的使用权取得报偿的制度。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并把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规定为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商标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实践监督管理处罚不严以及人们的商标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商标使用许可出现了失控现象。  相似文献   

4.
李长宝 《中华商标》2005,(11):40-42
现行法律规定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相似文献   

5.
在商标使用中,有几类使用由于与普通商标使用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业引发争论不断,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集中在一起单独作为一个专题,逐一进行分析,并介绍自己在实务中的一点体会。一、反向假冒商标法第52条新增第4项的商标侵权行为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将业内常称的"反向假冒"以法律的形式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明确下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版的商标法释义,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  相似文献   

6.
由于商标只有在商品的流通环节中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因此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公开的使用,附着商标标记的商品应当进入流通环节,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相应关联。贴牌加工商品销往国外,不属于公开使用,因此,不宜认为在用于出口的贴牌加工产品上使用商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未注册商标只有通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时,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可能获得法律保护,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是适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前提,并非仅用来推定商标注册人的恶意。不宜仅以商标注册人具有抢注恶意就给予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正未注册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对的概念,是指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虽然现行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但未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对此有必要予以修正。因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符合法的价值、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商标法律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正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注册在先原则",即必须经过注册方可取得专用权。但是,法律对未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也作了比较简单而粗放的规定,并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鉴于商标抢注问题的严重性,在新《商标法》修订过程中,我国也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增加制止抢注他人商标、规范商标合理使用情况的条款。  相似文献   

9.
商标法作为我国商标领域的根本大法,是在商标工作中贯彻法治工作的总依据,它规定了商标申请、审查和核准、续展转让、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使用管理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基本原则和制度。新商标法在总体延续现行商标法上述制度的同时,也对部分制度作了必要调整。  相似文献   

10.
一、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问题 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商标法均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细则还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  相似文献   

11.
庞敏 《中华商标》2013,(4):45-49
正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各国法律对于商标的保护也呈现出越来越强的趋势。然而,在承认商标的社会文化意义的前提下,法律就不得不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做出一定的限制,允许社会公众或个人在善意、合理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适当的利用而不被认为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也是借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一个结果。我国商标法在经历了两次修改之后,仍未对商标合理使用问题进行深入全面的规定,即未建立起与TRIPS相呼应的商标合理使  相似文献   

12.
2001年12月1日及2002年9月15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的修订,在授予商标注册人商标权以及保护其权益方面,较之未修订前的商标法律有一定差异。为帮助基层工商管理部门和读者准确理解修订后的商标法律立法宗旨,有效执行《商标法》及其《条例》,我们约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吕志华处长结合执法实践,分专题就执行新修订的现行商标法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加以阐述,以期更好地指导商标使用行为和执法实践,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3.
黄璞琳 《中华商标》2014,(11):54-58
正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抗辩作出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  相似文献   

14.
田龙 《中华商标》2013,(1):42-44
正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且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对注册商标标识本身的使用亦具有严格的规制,不允许商标权人在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否则便不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当然,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并  相似文献   

15.
正根据2014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场竞争发展的实践,笔者认为,新商标法实施后,企业在商标使用中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创新使用创新是一个企业、一个产业、一个国家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商标使用中的永恒主题。2 0 11年获得首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运用国际金奖的恒源祥,就是创新使用和运作商标的典型。上世纪90年代初,当许多企业集中精力于生产,在自己生产加工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时,恒源祥就开始了商标使用的创新  相似文献   

16.
刘敏 《中华商标》2002,(6):19-20
“商标注册人”、“商标所有人”与“利害关系人”属于商标法律概念,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本法)未对三者进行定义。由此,商标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不同的认识,甚至不同的执法部门可能会出现不尽相同的理解。这样势必影响本法的实施效果。  相似文献   

17.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调整,第57条第2项在原本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相同或类似"标准的基础上引入了独立的"混淆可能性"。因此,我国传统商标实践中采用的包含混淆可能性的主观的商标近似概念必须重新界定,即需将混淆可能性从商标近似的概念中剥离出来,使传统的主观的商标近似转变为客观的商标近似,与此相适应,传统商标实践中的判断商标近似的规则和方法也需要重新确定。  相似文献   

18.
黄晖 《中华商标》2012,(12):17-21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虽然原则上允许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但在实际操作中还较少遇到一个不具显著性的子商标结合另外一个主商标使用的效力问题,至于像王老吉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结合他人的主商标使用所产生的显著性归属的问题可能更是头一回碰到。下面我们试着对上述问题依次分解论述。一、结合主商标使用是否可以使子商标产生显著性?使用取得显著性,通常需  相似文献   

19.
我国《商标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了有效保护,但从立法本意上来看,保护作用还应加强。因此,在完善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上,主旨是要加大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同时完善保护机制,更好地维护商标申请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20.
汪正 《中华商标》2006,(11):47-49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作了明确规定,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商标法则未规定。在实践中,涉及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案件并不少见,比如“小肥羊”火锅店连锁加盟、“NIKE”涉外定牌生产以及最近颇具影响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权等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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