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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今年3月,我村在讨论处理村里一块长期空闲的土地时,村民王某出示了1980年经当时的公社和大队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书。经查,王某于1984年已申请了另一处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我们想知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王某是否对该空闲地享有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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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村民甲因“农转非”,把自家房屋卖给了村民乙方。因房子破旧,乙要建新房。甲不同意,理由是,在没有重新划分宅基地前,该地使用权属甲。请问.农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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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2年,某村村民羊某承包了本村的一口鱼塘,合同期限3年。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执。2005年8月,合同期满后,村委会根据村民的意见,准备提高鱼塘的承包价格并且发布了公告。村民羊某认为,这是部分村民害了红眼病,况且自己有优先承包权利,未加理会。结果村民王某获得了该鱼塘的承包权。10月20日,羊某以村委会侵犯自己的优先承包权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村民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主张自己享有优先承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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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82年5月1日,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承包耕地4.93亩,期限为5年。1986年,李某嫁到该村,因属新增人口,未取得承包土地。后与王某商定,由李某代替王某耕种1.13亩承包地,并约定代耕期间的所有费用由李某负担。1987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村委会一直未开展二轮承包。2005年,县政府征用了该村部分土地,包括王某承包、由李某代耕的1.13亩耕地,并依法将征地补偿费划拨到该村村委会。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1982年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发放给大多数村民,但认为王某承包的1.13亩土地一直由李某耕种,属于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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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1日,公民张某向A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王某未经依法批准新建了两处房屋,涉嫌违法建设。A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并于2019年4月16日向A市自然资源局发函,请求对王某建设房屋的行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核实。A市自然资源局经核实,于2019年4月22日向A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回函,认定王某建设房屋的行为未完成规划审批和规划验收程序,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市自然资源局对举报事项涉嫌违法状态的事实认定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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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于1999年8月30日购买甲市乙村闲置土地141.88平方米后建成房屋,交款人为其子刘某,但实际上由王某占有使用该宗土地上的三间房屋。2002年12月17日,甲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群众检举材料决定立案查处刘某违法占地的事实。(此前,王某与邻居张某曾就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对此,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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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村上的王某在自己承包的果园围墙上私设了电网防盗,结果使一名偷苹果的小孩触电身亡。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陈国民同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水利电力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中规定,严禁私人安装电网圈拦房屋、园地、禽舍等。如有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发生伤害人身或电死人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私设电网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关于安全用电的规定,严重威胁着他人的安全,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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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8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村民起诉村委会及该村生产组长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姜屯镇某村村委会给付该村王某母子二人土地补偿费 8800元、青苗费 3696元;并分给该二人与其所在的第四生产组村民相同的责任田。 滕州市姜屯镇某村妇女王某于 1991年与外省籍吴某结婚后,其户口未迁出本村。 1992年王某生一男孩,母子二人的户籍一直在本村,住在娘家生活至今。 1999年春,滕州市某污水处理厂因占用该村土地,便付给该村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村里把款拨给了第四生产组后,该组每人分得土地补偿费 4400元。但生产组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