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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拒付在进口开证业务中比较常见,由于对其中部分问题处理不当,有时会使开证行隐于被动,严重时影响到银行信誉。笔针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谈一下个人看法,供大家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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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付款指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与货物相关的单据。案情回顾2010年3月5日,开证行国外A银行开出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其中载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地点为2010年5月10日,中国,金额为23900美元,可由任何一家银行议付,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装运港为青岛,目的港为韩国釜山,最迟装运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信用证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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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发现汇票上的小写金额为USD447160.汇票上的大写金额为“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 AND ONE HUNDRED SIXTY ONLY”:开证行以“汇票大写空额打错”提出拒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专家中心作出的DOCDEX/226号裁定的结论是汇票金额拼写错误,不是不符点,开证行于是同意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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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开证行往往会发现它在处理不符点单据的操作中处于两难的处境。它是应该先发出拒付通知,然后再寻求开征申请人的意见呢?还是应该先到得开证申请人明确答 ,再据以决定是否发出拒付通知呢?当拒付通知发出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接受了不符合单据同意付款时,银行是迳直放单付款呢?还是应该先去电交单行,待交单行回电同意后,再放单付款?实际上,以上无论是哪一种操作程序都有其不足之处,或是会使银行冒一定的风险,或是可能给银行的客户--开证早班人带来不便和损失。是否有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法呢?笔者将在本文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在出尝试性的分析和解答。一家之言,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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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坚持不符点的情况下,案例中的银行利用ISBP这一有利武器,在第二次反拒付时成功反驳了对方的不符点。背景业务类型:出口交单开证行:越南ASIA COMMERCIAL BANK通知行与寄单行:M银行济南分行申请人:越南T公司受益人:济南TYK公司过程2013年6月5日,M银行收到越南ASIA COMMERCIAL BANK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USD15960,并通知受益人济南TYK公司。6月25日,受益人到M银行交单。经过单证人员审核后,认为单证相符,于当日寄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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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词引发拒付 某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同时规定运输行提单也可接受(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 acceptable)。受益人提交的海运提单在右下角的签署处显示ABC Company as forwarder,既不是“ABC Company as carrie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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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独立性与抽象性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如果其中之一不复存在,将彻底破坏信用证的稳定结构,信用证也将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信用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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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开证行,应尽量避免开立对保单抬头或背书条款的规定模棱两可或非常复杂的信用证。银行在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时,经常会遇到保险单据的抬头和背书问题。保险单据中的抬头,即被保险人(Insured),是保险单据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该项目的填写关系到对保险权益,即对损害和利益索赔权的控制。在进出口业务中,被保险人可以在必要时行使该权利,也可通过恰当的背书将权利转让给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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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 《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8,(2):54-56
众所周知,海上运输仍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运输方式,因此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提单按收货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两类,对不记名提单的背书使得这类提单可以流通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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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行为了防止自己偿付后开证行却因不符点而拒付,往往会对单据进行苛刻的审核,以发现不符点,从而摆脱偿付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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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的保险单据由被保险人背书给了ABC银行,也就实现了保险单据下的索赔权向ABC银行的转让,实际上已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案情信用证46A中要求:"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for 110 pct of invoice value made out to order of ABC Bank,indicating a claim settling agent in South Korea 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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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银行审单人员真正认识到信用证是一个促进贸易顺利进行的积极工具而不是阻碍贸易发展的绊脚石,才能从更专业的角度来审核单据,进而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近日,在一份出口交单的拒付中,开证行提出“SUppliercert的出具人身份未标明”。重新审核之后发现,该单据是受益人出具的一个证明,右下角受益人签字并盖章,但是没有标明受益人就是“supplier”的身份。在惯常的审核单据习惯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常常将“exporter”、“seller”、“supplier”默认为受益人,所以这样制作单据并不会遭到拒付。同样我们也默认了这样的做法,不会去指导客户修改单据。暂且先不研究该不符点是否成立,就开证行银行提出拒付的行为我们做以下深入分析,其中不乏有值得我们深刻反思之处,也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对贸易背景深入了解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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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A的拒付与寄单行B的反驳
信用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SSUED ANDSIGNED BY INSURANCE COMPANYFOR 110% OF INVOICE VALUE,BLANK ENDORSED. COVERINGINSTITUTE CARGO CLAUSE (A),INSTITUTE STRIKES CLAUSE, IN-STITUTE WAR CLAUSES,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AND WITH CLAIMS PAYABLE ATDESTINATION IN CURRENCY OFTHIS CREDIT.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