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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代理机构需到外汇局办理哪些手续?答:境内代理机构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以下5项事项:1.股权激励登记。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开始的三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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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便利银行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中外资银行平等竞争,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干2009年8月1日施行。准确理解并执行《通知》,对银行正确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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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开放进程的加快,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速度和规模一直保持较快速度的增长。与此同时,股权激励计划也作为境外上市公司合理激励公司员工的创新举措,日渐成为市场主流。股权激励形成的资金规模呈现上升趋势,股权激励模式也日趋复杂多样。针对这种情况,外汇局先后出台法规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进行规范,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外汇收支活动提供通道。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涉及股权激励计划后续管理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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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部分银行试行输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8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意中、工、农、建四大国有银行有条件的境外分行试办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希望借此提高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办理境外个人汇款业务的竞争力,减少个人汇款对私人汇款中心和外汇黑市的依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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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是否可以办理境外衍生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下称25号文)的规定,以下两类境内企业可以办理境外衍生业务。一类是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另一类是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并取得国资委核定对外付汇额度的中央企业,或上述中央企业授权的集团内成员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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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股权激励计划是个人跨境证券投资开放和资本项目开放的重要内容。外汇局监管政策存在外汇登记要求不完善、境内和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差异、境外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不详细、股权激励计划与境外上市外汇政策衔接性有待加强等问题。本文提出加强部门间政策的配套和协调,完善股权激励计划,对资金留存境外的行为加强引导和监管,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完善多边合作机制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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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及其配套操作规程——《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主要是对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中小企业主动出击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境内部分企业和个人提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来回购境外发行的股份,这是上述两个主要文件还没有涉及到的外汇管理新问题,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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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构成
直投系统即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简称,其建设运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外汇管理信息化程度、促进投资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包括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年检(即企业端功能)和统计分析等四个主要业务模块。其中外商投资模块(简称“FDI”模块)主要是实现外汇局、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为企业或个人办理外商投资项下的登记、核准及备案等业务操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