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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注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涵义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的姓名主要是由文字或字母组成的,作为区别自然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符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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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成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根据这一规定,申请商标的主体似乎是比较清楚的,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实践中,人们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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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朱某申请商标行政复议被不予受理案
案情简介:自然人朱某于2009年6月对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后,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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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公布了《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等涉及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规定,并自1月20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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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未注册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而未申请注册或申请注册而未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保护未注册商标对于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只有对未注册商标予以法律保护,才能实现商标保护的实质正义。“商标这个汪洋大海,主要由未注册商标组成,商标保护的主战场应该是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其次,弥补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因为商标抢注行为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漏洞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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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梧州市的企业及个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品牌意识不断增强.纷纷为自己的产品或经营项目注册商标,以提升产品品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据梧州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统计,今年1—5月份,全市共申请注册商标37个.其中个体户申请注册商标达13个,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的商标7个。自然人注册商标成为梧州市商标的一个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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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北京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北京市工商局注销登记,但在商标局的业务流程中,其原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业务还有几百件之多。这些业务性质不一:委托人既包括内地自然人或企业,也包括港澳台自然人或企业,还包括外国自然人或企业;审查阶段分别处于新申请、异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争议等阶段。《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鉴于该公司已经被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注销前的清算程序又没有妥善处理该公司代理的在商标局的相关业务,因此自该公司注销之日起,这几百件商标申请就变成了无代理身份,类似直接申请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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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条在商标注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中的适用问题,已通过《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但该条款能否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结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作为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一直缺乏研究和探讨。“ERE”商标争议案首次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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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复印件
(一)商标异议制度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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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导,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即将对“鲁迅”商标进行复审。就鲁迅商标应否获得注册,本文不拟详加评论。本文主要是从“鲁迅”商标的申请讨论一般人的姓名得否作为商标?其与名人(公众人物)的姓名有无不同?进而就名人的形象,包括姓名、肖像、声音及其它可得认定的特征可否加以经济上利用作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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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以来,合肥市工商局围绕商标注册、商标维权、商标宣传、商标服务等四个方面,以“热情宣传、真诚帮扶、打假维权、服务大众”为宗旨,不断拓展商标监管、服务平台,逐步提高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的商标意识。据统计,该局共帮扶企业申请注册商标近700件,指导维权服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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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社会上有一股不良风气,即为数不少的自然人甚至企业法人故意将一些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容易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商标提出申请并大肆炒作,企图通过转让给他人牟取暴利。殊不知,商标申请能否获准注册,必须经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才能确定,拿到商标局出具的(俯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口,只能说明所提交的商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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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次征求意见草案对现行第四条原文没有改动。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放宽申请人主体资格限制,一方面体现商标权作为财产权的基本属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议此条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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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2007年2月在《中国商标网》网站发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注意事项”规定,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可申请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必须以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即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证明其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该“注意事项“自2月颁布执行以来,目前自然人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遇到三种情形,笔者试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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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审查制度概述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商标提供注册保护,由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核准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其一是形式审查,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包括书件填写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缴纳规费等)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该商标注册申请;其二是实质审查,即对已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注册的实质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形式审查是所有注册制度国家的必备程序,其内容也大同小异,但是,各国在实质审查方面的做法则区别甚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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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可见商标法对“其他组织”作为商标权主体的资格已经有了明文的规定。那么“其他组织”到底指的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其具有哪些法律特征,行政实践中如何界定等,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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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通讯》2003年第10期刊登张万新《关于商标申请人资格的分析》一文,笔者对该文中“本国自然人的申请资格问题”所持的一些观点持不同看法,在此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张万新同志商榷并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