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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即“23条”)。“23条”公布后,上海媒体纷纷作了报道,并且在导向上作双向传播,已经引起了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注。其中第15条“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物业管理费的缴纳行使抗辩权?”和第8条“相邻业主间物业管理纠纷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更是众说纷纭的焦点,为此,本期焦点说法就这两个问题与有兴趣的读者一起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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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刘先生经人介绍购买了厦门市莲花广场一套面积为89平方米的住宅居住。购房后,刘先生即与莲花广场的物业管理公司——厦门金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物业》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住宅按12元/平方米收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管理费的干分之一交纳滞纳金;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约定.金都物业必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清洁卫生、绿化、保安等九项内容。其中保安方面约定:实行24小时保安的义务,每天巡查十二次,固定岗设六个,并对电梯、大堂等进行监控。[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