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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从而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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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其职权,对公安机关或者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存在法定情形依法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的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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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其职权,对公安机关或者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存在法定情形依法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的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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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其职权,对公安机关或者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存在法定情形依法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的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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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诉法是否已确立“疑罪从无”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已确立“疑罪从无”原则,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不一致。焦点是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和第一百六十二条一款三项的规定。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款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一种意见认为上述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已确立了国际上通行的“疑罪从无”原则;一种意见则认为上述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只是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疑罪从无”的精神,并没有将“疑罪从无”确定为我国刑诉法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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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当中,常看到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中,写有对某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告示,为此一些案件当事人和群众有些纳闷,为什么同一类型的案件或不同种类的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何区别 ?司法人员是否有偏袒或执法不公的行为 ?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 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岁以上不满 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 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指人民法院在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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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和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这个原则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侦查、公诉、审判环节都难以掌握。特别是公诉案件提交法庭审理所要达到的证据标准,更是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的问题,因此。本人对这个问题作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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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高检院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规定对自侦案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拟作撤案处理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三类案件”和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种情形”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笔者对第一批试行此项制度的让胡路区检察院近五年来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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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高检院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规定对自侦案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拟作撤案处理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三类案件”和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种情形”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笔者对第一批试行此项制度的让胡路区检察院近五年来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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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实施国家法律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防范司法腐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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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一)注重破案,忽略严密搜集证据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只注重抓获犯罪嫌疑人,一旦犯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案件告破,就算是大功告成。只要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搜集一些随手可得的证据.形成卷宗移送检察机关,就认为案件在公安环节办结。其后果是,在检察环节犯罪嫌疑人翻供,造成案件诉讼难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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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现状的分析
对立案阶段的法律监督问题,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此都作了规定.<宪法>第129条和第135条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的原则性、宏观性、普通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通过第7条、第8条、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将其具体化,而其中一条极为重要也是最为具体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表述:"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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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现状(一)立法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其立法规定主要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变更逮捕是实施逮捕强制措施的补救措施。其次,启动变更逮捕措施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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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43条和9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上述规定不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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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鉴定结论是七种证据之一。它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等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