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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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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 8月,湖北省某县城关镇为减轻农民负担,对全镇 21个村的村组干部进行了清编整顿,共有 64名村组干部“下课放学”,其中清退村干部 30人,清退村民小组长 34人,共“减轻农民负担” 15.6万元。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相似文献   

2.
山东省东明县某村一村民打来电话问:村委会直接任命村民小组长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村主任不承认自己任命村民小组长有什么过错。我们到乡里反映,乡里说,既然已经任命了,就让人家干几年再说吧。答:《村委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按照这一规定,村民小组长不应当由村委会直接任命,应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委会可否直接任命村民小组长  相似文献   

3.
在调整、撤换村委会干部问题上,是依法办事,还是主观随意?这是关系到有无群众观点,是否尊重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如同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是广大村民的民主权利一样,撤换、补选村委会干部的权利也只能属于广大村民,这本是《村委会组织法》和各地的实施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等地方法规明确规定的。但是,近来在一些地方不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随意调整、撤换村委会干部的现象时有发生,尽管这种现象和行为还是少数,但造成的一些矛盾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不能不引起我们的严重关注。深刻认识随意调整、撤换村委会干…  相似文献   

4.
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毛二村一村民来信问:我村的村委会干部不是民主选举出来的,而是上头指定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些被指定的干部的工作是无效行为,我们不予以承认,比如当他们来收取税费款项时我们就拒绝缴纳。请问我们这样做可以吗?答:《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村委会成员由上头任命,这显然不对,不符合组织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缴纳税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体现的是村民与国家与集体的关系,因此,作为村民不能因为村委会成员不是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就拒绝…  相似文献   

5.
把罢免权还给百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选举村委会干部的权利赋予了村民,千千万万的农民兄弟在民主选举的实践中自豪地行使着这一神圣的权利。1998年11月颁布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还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兔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意味着罢免村委会干部的权利也依法归村民所有。当然,罢免权从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到变为…  相似文献   

6.
《村委会组织法》颁布施行后,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制定了符合本省实际的实施办法,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专门性法规。绝大部分地方性法规对选举的程序规定得都比较完善,为基层依法选举奠定了基础,但笔者也注意到,大多数地方法规对一个很实际的具体问题——村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却普遍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这给基层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从宏观上规定了村民委员会…  相似文献   

7.
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沈家村村委会主任于礼和问:村民小组长不配合村委会开展工作,甚至不组织村民缴纳乡统筹、村提留,村委会能否撤换他的组长职务。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成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这就是说,村民小组长是由本组村民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的。根据选举权与罢免权对等的原则,也只有本组村民才有权罢免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不是村民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因此,村委会无权…  相似文献   

8.
辽宁省兴城市羊安满族乡刘同志问:我已连续四届担任村委会委员,做治保主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可连选连任?1998年6月换届,我又被选进村委会,新当选的村主任却免掉了我的委员职务,另安排了一个普通村民当治保主任,请问村主任这样做合法吗?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最多不得连任几届。你在连任四届之后又继续连任是可以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赋予村委会主任任免村委会成员的权力。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相似文献   

9.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某些地方党报上看到有这样的提法:“某某县为解决某某镇某某居委会的多少个村委会的群众困难……”这种提法是不妥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城镇居民自治组织,而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们是不同区域的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是不能管辖村委会的。据笔者进一步了解,今年以来,全国许多地方进行乡镇机构改革,扩大乡镇规模,撤并乡镇,精简分流工作人员,在撒并后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成立社区居委会,并将分流下来…  相似文献   

10.
虞烈东 《乡镇论坛》2010,(34):17-17
<正>作为民政部门一名从事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工作人员,笔者对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备感亲切和及时。本文结合实际,谈谈笔者对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创新和务实之处的理解。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更加容易操作修订前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这条规定本无可厚非,但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村民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相当多的地方很难操作,因为村民会议很难召开;采用村民小组推选是可行的,但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1周年前夕,本刊记者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专访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顾金池。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件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大事,它关系到国来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记者:顾主任,我们在农村采访中了解到,农民群众打心眼里欢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说是他们民主权利和妍身越差的“护身材”、保护林”。可是在一些地方,有的干部,仍然习惯于向农民发号施令,不搞选举,搞任命,有的甚至随意撤销依法当选的村委会成员,或者采取停职的方式,使选举步存…  相似文献   

12.
选务咨询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民政局陈奉军问:村会计是否一不定由村委会委员担任?在村委会选举中如何确认无效票、弃权票与反对票?村会计掌管着村里的财务收支账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职位,因此在许多地方会计一职往往由村委会干部兼任。但是,对于会计是否一定要由村委会领导成员担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如果当制定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对此有规定的,应该遵照实施办法安排会计一职;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则应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共同商讨,以决定聘请何人出任会计。特别是当准备从外村聘请会计人员时…  相似文献   

13.
我是一名基层民政工作者,对村民自治工作接触得多一些。今天,对着《乡镇论坛》这本乡村干部的贴心读物,说一些与自己切身利益无关却是目前村组调整合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与关注。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农村组区划调整合并,对于精简农村干部职数,减轻农民负担,确实有好处。但也有这样一种现象不容忽视,就是精简过程符合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问题。就拿我镇来说,原有16个村(居),村组干部203人,经过这次调整,合并成6个村一个居委会,村组干部职数减至50多人。经过党委组织谈话…  相似文献   

14.
《乡镇论坛》2020,(4):32-32
一位村干部留言咨询:我们村一个村民小组的组长位置空置,因为今年不是换届年,所以我们村党组织或者村委会是否能指定一位村民小组长?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小组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任命、指定、委派和更换。  相似文献   

15.
《乡镇论坛》2014,(4):18-18
陕西省一名基层民政干部问: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每三年一次,应如何界定三年的期限?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因各种原因会出现推迟换届选举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6.
村治咨询     
考试招聘对不对辽宁省黑山县无粮店镇赖坨村村委会问:我县在全县范围内罢免村委会干部,通过考试手段重新选拔村委会干部。县里说,全县村干部年龄高,文化程度不够,所以进行考试竞争聘任上岗。这样做符合村委会组织法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  相似文献   

17.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坝河乡一村民来信问:我村于2001年3月与其它村合并,当时没有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而是由乡里委任了一套新的村委会班子。这种做法是否合法?答: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村委会成员的产生,二是在村庄撤并过程中村委会的组成。关于第一个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也就是说,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经过村民选举而委任村委会班子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关于第二个问题,《村委会组织法》第八…  相似文献   

18.
《乡镇论坛》2011,(4):20-20
有村民来信询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同时又管理本村的集体经济事务。但是,我们这里的某些村民,并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行使村民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不受到他人的瓜分或平调?  相似文献   

19.
村民小组长岂能抽签或轮户当在这次村委会班子换届选举中有些村组出现一种怪现象:村民小组长不是从村民中选举产生,而是靠抽签或由本组村民输户当。据笔者了解,造成村民小组长抽签或轮户当的这一做法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干群思想认识不足,认为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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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万荣县的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已全面结束,综观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探索。一、有关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例如,《宪法》第三十四条、《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二条都已明确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所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山西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再生子女者,在村委会任职的,要依法予以罢免和辞退。从《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看,只要村民拥护、推举,超生的公民照样能当选为村委会干部。当上村委会干部后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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