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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丰县一农民来信反映:他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于2000年在自己自留地建房,没有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请问村支书是否有权自己审批?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答:根据199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可以得知,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审批。村支书未经批准在其自…  相似文献   

2.
法律顾问     
我想另行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行吗辽宁省辽阳市郊区一位姓王的农民来信说:我是一名25岁的农村青年,跟父母住在一起,最近要结婚,而父母的房子面积太小,我想另行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请问,申请宅基地有什么规定程序?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  相似文献   

3.
《中国地产市场》2006,(7):36-41
国土资源部: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日前,国土资源部通过媒体再次提醒公众: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针对一些地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法建造住宅、侵占耕地的现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相似文献   

4.
析“农民住宅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住宅的转让,始终是个含糊其辞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允许转让的规定。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看,“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据称“这是为了防止农村村民以建住房为名搞房地产而采取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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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宅基地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认可,用以建筑住房的土地,包括现有住房用地和经批准待建房的土地。厨房、猪圈等附着物用地和采光、通道、天井、滴水、排水等没有宅基地的空地也属于宅基地的范围。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居住使用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取得。农村村民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履行完备的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取得。城市郊区和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的统一安排。2.永久使用。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期限,由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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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百答     
宅基地超标准占用费怎样收   山西省垣曲县皋落西窑村一村民问:最近,乡政府派人到我们村来收取宅基地超占费,我家占地 229平方米,按标准应该是 200平方米。现在国家强调减轻农民负担,为什么还要收取 25元/平米的超占费?   答: 1998年 8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62条第 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 7章第 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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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现行的宅基地制度建构于1962年颁布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原先属于农户私有的宅基地宣布为集体所有,由集体按照农户生活的需要进行福利分配,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归农民个人。随后颁布的各项法规都是在其基础上的进一步调整,特别对宅基地的处分权能(转让权)进行了限制:如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1999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2004年10月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上述法规严格规定了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不能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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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在承包地里擅自建的房屋征地时能否得到补偿 江苏省通州市某镇村民张某来信说:儿子长大成家后,原有住房比较紧张,遂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因村里空闲地较少未获批准。我们便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建了新房。2000年,政府决定征用我村土地(包括我家的承包地在内)建设工业团区。请问在计算承包地补偿时是否包括宅基地部分? 答: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建住宅是一种违法行为。承包地属于农用地,住宅用地属于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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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改善,进而掀起了建房热。然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建成后,许多房屋没有产权证,即使领到证书,也没有产权产籍资料。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于无序状态,存在着很多严重问题。一是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不健全,出现了非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现象。有的是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农村宅基地执照”;有的是由乡建部门颁发“宅基地执照”。这些部门还将擅自印刷的“宅基地执照”交给乡村代为办理,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以至于造成严重的后果,二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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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宅基地应当怎样分配山东省莒南县某村民问:我们村2001年通过拍卖的方式给近百位村民分配了宅基地,占用耕地40亩。但至今还有三分之二没有建设行为。这种拍卖宅基地的行为,导致急需用宅的村民买不起,不急需的占着不建。而且部分村干部还将老宅子卖了,占用新地建房,其中一位还占了0.8亩地。村民强烈反对这种行为,但村干部仍然强行一卖了之。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宅基地在使用和分配方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要符合规划,即宅基地的设置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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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村民私有房产所有权的关系 农村村民户口在集体村民组织管辖范围内,且能履行村民义务,符合安排一处建房宅基地的,按照个人申请,村队申报,乡镇审核,由规划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建房。这种经审批即可建房的使用权获得方式为无偿划拨。村民获得无偿划拨宅基地使用权后,所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属村民私有,其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属村民集体所有。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往往超过规定审批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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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一农民来信反映:他所在村的村党支部书记,1980年建住房一栋,1992年又新建起一幢160平方米的楼房。1996年发洪水,旧房倒塌,没有重建,但现在他却将其旧房的宅基地以每平方米450元卖给本村村民。请问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答:199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村支部书记1992年已建楼房一幢,已拥有一处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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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分析(一)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行政管理体制尚未整合1986年,为了有效保护耕地,有效管理土地资产,国家组建了独立的土地管理局,后升格为国土资源部,成为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门。自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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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村党支部书记有权买卖集体土地吗江苏省大丰市一读者来信:我村党支部书记为了偿还乡基金会贷款,将集体耕地以每一个宅基地4700元卖给村民建房 ,另外还将村中空闲地以每亩5000元至3.5万元的高价卖给村民。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法 律?答:你村党支部书记为了偿还乡基金会贷款,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村中空闲地高价卖给村 民,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土地管理法》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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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土地,不得非法买卖宅基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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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有关临时用地规定的法律特征我国现行土地法律法规中,仅在新《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提到了临时用地。新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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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和与父母在1989年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套住房。父母去世后,他在父母原宅基地上盖了新居。事隔数月,村委会经研究,决定收回其父母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报乡人民政府、县国土局。县国土局以其拥有两处宅基地属违法,作出处理决定,限其在2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上的所有附着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在农村,这种有多处宅基地的现象还较为突出。然而,一户多处宅基地, 是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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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甲、曹乙和孙丁是某市新民县新民村三户村民,按当地所在省有关规定三户各有一处达到用地指标的宅基地并相邻而居。赵甲于1995年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间平房,领取了新民村1号宅基地证。2003年,赵甲将房屋出售给该市古铜县黄巷村村民钱丙,双方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1.宅基地房屋不能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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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建设的五大任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然而,这里明确的仅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是乡、村还是组,以及是什么样的组织等问题,法律规定不具体,理论界分歧很大,现实生活中则更是多样化。产权代表的模糊导致农民承包土地时未按严格意义的所有权概念向所有者交纳承包费(地租),各种外来力量干扰农民所有权、损害农民集体利益,也造成查处地隐性市场、规范集体土地市场困难重重。国家应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及其权能、权限作出简单、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以为,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归行政村全体村民所有,所有权代表为受村民委员会监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村土地公司,其它行政单位和经济组织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20.
林达 《东南置业》2014,(11):70-70
前些年,因人们尤其是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故涌起一阵城镇居民在农村的购房购地热。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这是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决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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