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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小川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31-36
我国目前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采用的是"合法权益"和"主观主义"的标准,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采用的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责任主体"三合一的标准,这些标准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初期对当事人的认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已经越来越不适用行政诉讼发展的要求,成为行政诉讼起诉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必要拓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转变为"法律上的利益标准",把公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纳入行政诉讼,规定"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实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的原则,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资格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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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制度在理论上还是存在着分歧,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及其认定标准的进一步分析将会对实践有着重要的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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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为了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各国都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启动诉讼程序的限制条件,即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资格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和外国的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和现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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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适应现代环境保护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新型诉讼制度,但相关法律还不健全,通过介绍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只有扩宽原告起诉资格,建立有利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制度和诉讼费用承担机制,才能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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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适应现代环境保护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新型诉讼制度,但相关法律还不健全,通过介绍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只有扩宽原告起诉资格,建立有利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制度和诉讼费用承担机制,才能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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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设立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种类,缺少行政公益诉讼,立法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已势在必行。本文就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了具体论述以期望能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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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进行理念性更新和突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现实需要。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入手,论证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以期有益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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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无标准’时期到"法律规定标准"时期再到"合法权益标准"时期,以及"法律利害关系标准"时期的逐步放宽的过程。但是对照WTO相关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中规定的原告资格——"不利影响"标准,"不利影响"显然比"合法权益"、"法律上利害关系"要宽泛的多。"合法权益"、"法律上保护利益"的标准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WTO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提出的要求。因此,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应该与WTO的规定和我国入世承诺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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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无标准”时期到“法律规定标准”时期再到“合法权益标准”时期,以及“法律利害关系标准”时期的逐步放宽的过程。但是对照WTO相关规别和我国入世承诺中规定的原告资格——“不利影响”标准,“不利影响”显然比“合法权益”、“法律上利害关系”要宽泛的多。“合法权益”、“法律上保护利益”的标准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WTO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提出的要求。因此,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应该与WTO的规定和我国入世承诺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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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和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该项制度以切实保障二者的合法利,避免出现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的情况。并且可以有效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保证行政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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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团制度引入的理论背景及概念 我国法学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大致持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应当通过法律扩充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慎重对待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充②。基于以上的理论背景,笔者认为单纯扩充原告的范围依然无法解决提起公益诉讼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引人一种新的制度——原告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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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将原告资格限制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公益,认为普通公民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发生.因此,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首要的核心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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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研究的新热点课题,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起诉主体。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正式纳入到诉讼程序中,并规定了原告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2014年第四次刚审议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定为“在设区的市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但是相比国外的立法支持和实践,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本身还有诸多问题。本文拟研究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分析我国在当前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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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也导致了环境侵害案件与日俱增,在当今中国,人们没有任何时候比现在对环境保护问题更为关心。文章以汽车尾气为例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最后从原告资格的明确界定和诉讼制度的保障两方面重点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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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检察院、社会团体和公民的三元原告模式不仅有其现实基础,同时也有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和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意义。在允许检察院、社会团体和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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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显著增加,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其运作的重要组成。尽管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陆续出台,但该制度在我国依旧处于初建阶段,审判实践中的不适应、不协调日益显现,阻碍这一新诉讼类型的构建。因此,从我国当前该项制度构造的损害赔偿原告资格、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评估体系四个层面出发,结合实践情形进行制度运作中经验及问题分析,为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考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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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环保社团能否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我国理论界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德国、意大利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分析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发展状况,得出应当赋予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原告资格的结论,并提出从主体资格、案件范围和起诉程序三方面借鉴外国经验,预防滥诉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