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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利用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 (即《UCP5 0 0》所确立的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商务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法律文件 ,银行只审核单据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或服务不负责任 )所带来的弊端 ,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 ,或装运与单据描述不符的假冒、伪劣货物而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信用证机制被认为是国际商业界的天才创造 ,它保持了信用证的流通性。对受益人而言 ,信用证与现金几乎毫无二致。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就等于把现金放到受益人的口袋里 ,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不得行使追索权和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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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形式之一。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二条的规定,“跟单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由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批示或因自身需要,在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Ⅰ.向第三(“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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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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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信用证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无疑会影响结算和融资的效率,对当事各方造成负担。在信用证流程中的开证、制单与审单三大环节中,相关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避免不符点的发生。信用证结算引入商业银行作为中间人,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有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在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是进口商付汇赎单、出口商安全收汇的前提。单据存在不符点,无疑会影响结算和融资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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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是国际结算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所谓信用证即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种“有条件”是指企业申请开证时,必须向开证行提供买卖合同,开证行在出口方提供贸易单据、提货单等足以证明买卖双方具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文件资料后方可承诺对外付款。在当前大量开展信用证业务时,如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信用证垫款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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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远期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因为信用证业务,有银行信誉作为担保,所以受到进出口商的青睐,信用证以其不可替代的优势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近年来,在进口开证业务中,远期信用证因付款期限较长而受到进口企业的追捧,开证数量逐年上升,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在进口商提货后的某一个时间,开证行不可能要求进口商交存100%保证金后再放单,所以一旦对外承兑,既失去了对物权的控制,也失去了拒付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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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它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付款的一种约定。信用证结算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第二,信用证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又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第三,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第四,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进口商可以获得银行信用和融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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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最常用,也是最安全的结算方式。只要做到符合国际惯例,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可获得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保证。但这种结算方式时效性也非常强,如果由于时间因素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证行拒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失去了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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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而,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对进出口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是一种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是目前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最主要的业务品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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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蓉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0,(1):59-60
国际贸易情况复杂 ,在实际操作运用中 ,常常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因而使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各种潜在风险。加强风险对银行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存在的风险1、“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软条款”信用证是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加列各种限制性条款 ,把信用证变成实质意义上可撤销的信用证 ,以控制受益人的权益 ,减低开证行的确定付款责任。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 :(1)信用证规定本证暂不生效 ,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方生效。(2 )品质证书 ,收货收据或装运指示必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 ,而且签字必须同开证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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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交单(complyingpresentation)”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提出的新概念。本文在解释“相符交单”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结合国际商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阐述在信用证结算中“相符交单”标准的运用,即“单据满足其功能”标准、“单据无须等同一致,不得矛盾”标准以及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地址”标准等,目的是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相符交单”进行探讨,以便学术界、国际贸易实践和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对“相符交单”标准认识统一.使信用证结算业务能够顺畅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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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拒付时如何处置提单是个挑战。信用证拒付,必定涉及单据的所有权。国际商会在R482中指出:“付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准确地说是交单人。”换言之,单据在未获得开证行承付以前,开证行有代为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失去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信用证拒付时,开证行对提单的保管、背书、转递及退回,特别是开证行抬头和开证行指示抬头提单的处置,须格外谨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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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归根结底,是一纸开证行凭单付款的承诺。开证行付款的依据是相符交单,这基于对交单的审核,以确认所交单据是否符合银行事先在信用证承诺中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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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付款指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与货物相关的单据。案情回顾2010年3月5日,开证行国外A银行开出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其中载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地点为2010年5月10日,中国,金额为23900美元,可由任何一家银行议付,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装运港为青岛,目的港为韩国釜山,最迟装运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信用证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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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国外开证行A银行开出一份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200000.00,系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42C栏位显示,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信用证规定之单据交给国内C银行申请议付。C银行审单确认无误,对单据作了议付,并代B公司缮制了一份汇票连同单据一并邮寄给A银行。A银行拒付,理由是汇票上的付款期限为即期,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后B公司又向A银行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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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在指定地点对其进行支付的付款承诺。它是服务国内贸易的一种新型结算方式,有机结合了银行信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