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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装厂生产的服装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使用“今朝牌”注册商标。1997年11月份,该厂增加床单生产项目,厂长认为服装和床单都是本厂的产品,就自行决定在生产的床单上也使用“今朝牌”注册标志。床单投放市场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认定:该厂将仅限用于服装上的注册商标擅自扩大使用于床单上,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遂作出了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注册商标标识,并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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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生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4):56-57
北京××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1979年申请注册了“百花”商标。悠久的历史和可靠的质量,使“百花”成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和知名品牌。2005年8月,该公司发现浙江××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也销售“百花”牌蜂产品,遂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经过法庭调查和调解,确认被告为注册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有一定的代表性,也是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一些难点,值得从理论上深入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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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于1992年8月24日在江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企业名称。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菜刀商标为“张小泉”牌,1989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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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产品的商标是企业的“面孔”还是很形象的,因为企业的产品最终是要通过市场和消费者见面,产品的商标就是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就是具有自己特点的“面孔”。建厂20多年来生产一直不景气的乡镇企业——湖北省襄阳县张湾服装厂,1987年5月通过国家商标设计研究所办理“阳霞”牌商标后就活了起来。当年,该厂实现利税11.5万元,比未注册的1986年增长47.7%。以前,该厂产品无注册商标,结果在外销时,客户拒绝签订购销合同,而且多次失去了评比机会。痛定思过,使他们清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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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马收割机总厂在短短的几年里从一个敲敲打打的农场农机修理厂,发展到全国联合收割机重点生产企业,主产品“海马”牌系列联合收割机跻身同行业前茅,是什么促进该企业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呢? 该厂厂长王刚仁同志谈起企业的发展历程时自豪地说:几年来海马厂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取得了一年跨一大步,年年都上新台阶,经济效益连续五年翻番的佳绩。1997年全年产销收割机2000多台,谢尔本一海马脱收台百余台,销售收入5000多万元,其中新产品销售收入2000多万元,利税总额超历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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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份,某食品厂因改制转产不再生产“冷饮”。为避免浪费,该厂厂长将本厂已印刷好的9万套注册商标标识以每张0.10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给个体工商户李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后,对该厂作出行政处罚。该食品厂厂长感到不理解,提出疑问:企业改制转产而销售自己不用的注册商标标识也违法吗?应当怎样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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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用车制造厂的产品,是“金蛙”牌系列农用车。“金蛙”车这个名字,在北方农村,可以说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苏皖边界的丰沛砀地区,姑娘要出嫁,陪嫁就是“金蛙”车。再如湖北省枣阳市蔡阳村一组50户人家,有“金蛙”车的就有48家。现在,“金蛙金蛙,致富发家”的声音传遍了南国北疆。从1985年至1995年,他们已向渴望致富的广大农民提供了90万辆“金蛙”牌三轮农用运输车。要谈创名牌,首先回顾一下南京农用车厂所走过的一段路。该厂前身是深水县农机修配厂。1979年,年产值仅有27万元。1984年,试产“金蛙”牌农用车,1985年正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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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前期,荷花牌洗衣机是中国洗衣机行业中的“一块牌”,“荷花”是我国最早生产洗衣机的八家企业之一,在国内市场上也曾风光一时。但好景不长,1990年该厂开始亏损。截止到1993年11月底,这个2960余名职工的企业累计亏损5800万元,负债达1.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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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方儿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4)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依据 我国法律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有本法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依据法律实行民事制裁是我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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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4):63-64
《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比较容易掌握,也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评判标准,即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但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则相对抽象,受具体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相左右,往往是“见仁见智”。笔者不揣冒昧,结合代理的一宗商标侵权行政诉讼案,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表述见解,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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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游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7)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原《商标法》作出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修改.其中将第三十八条“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增加了一项,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与此相呼应,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一项“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被修改为“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以此,凡是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出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的经销者,不再承担行政责任.这就是商标行政管理人员们常说的“明知与应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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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科技》1994,(2)
“鳖热”烧至中国女排 1993年的“七运会”,鳖着实随“马家军”烧了很长时间,没想到在鸡年即将过去之时,“鳖热”又一次“烧了起来”。近日广东一连两起与鳖有关的盛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首先是马俊仁将称之为“生命核能”的鳖精保健配方以1000万元的高昂价格转让给了广东今日集团有限公司。其次,由东莞市金山实业发展总公司属下的金山保健品厂生产的“绿卡”牌中华鳖精被宣布为中国女排指定唯一专用营养保健品。人们不禁要感叹:“鸡年应为鳖年”。 金山实业发展总公司是一家集科、教、农、工、贸于一体的现代化集团化企业。该公司属下的金山保健品厂生产的绿卡牌中华鳖精口服液是以鲜活中华鳖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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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原告兰州市城关区种子公司将其培育的杂交西瓜种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为“金花宝”牌“金花宝”,有效期为10年,自1989年7月10日起至1999年7月9日止。此后原告一直使用“金花宝”牌注册商标。1993年3月被告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种子经销部委托甘肃省武威市蔬菜种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