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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据此可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能够转房屋抵押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抵押当事人也须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抵押当事人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还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怎样在登记簿上作记载,《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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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某甲购买某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交付全款,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某乙现向某银行贷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某甲的上述房产抵押作为乙债的担保,现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对于该申请能否受理,工作人员意见不一。笔者在查找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时,翻阅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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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确立了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是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商品房预告登记制确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存在失去了意义,建议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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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市场中不可缺少的一种交易形式,其提高效率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增加了购房风险。预告登记制度正是消除风险的一种手段。本文将从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效力出发,进而分析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和现行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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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常被认为与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一样,实则二者截然不同。设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初衷是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但该制度因购房人无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权及其效力规定模糊等不足,在房开商一房多卖时,让善意购房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经过了登记备案才能办理预告登记,而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功能近似,这样规定不仅有重复之嫌,对保护购房人也没多大作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没有再继续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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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房地产》2014年4月刊中《浅谈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再抵押》(作者:杨玉琴)一文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甲购买某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交付全款,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某乙现向某银行贷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某甲预购的商品房抵押作为乙债务的担保,现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对于该申请是否受理,作者提出了两种观点并对此进行了相关意见阐述。本文拟对此案例中的房屋是否可以设立抵押以及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登记事项做一探讨。本人认为此类申请不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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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商品房预售,我国早在1994年已经建立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但是,我国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着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置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于不顾,就预售的商品房于其他买受人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转让登记,导致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的纠纷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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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预售制度下,因双方签汀预售合同时,房了一般都还未建成.买受人无法在签汀合同后证刻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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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看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登记的关系问题,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对丁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或货币为不当得利之债,应返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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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权宏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5,(2):49-51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登记的关系问题,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对于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或货币为不当得利之债,应返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尚未发生效力,一方可强制另一方实际履行或在解除合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合同生效,产生债权请求权,但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买方可依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四种观点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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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有限预告登记的效力在预告登记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一般涵盖:一是权利保全效力,即保全未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包括取得、转移、变更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使其发生所约定或指定的法律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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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以该预购房屋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贷款,开发商为李某提供了阶段性担保。同时,李某与贷款银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由于李某负债累累,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李某房屋进行了预查封登记(即查封时房屋产权尚未登记到李某名下),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到李某名下后,贷款银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抵押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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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初始登记是指对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实质是对房屋登记事项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对商品房进行初始登记,能够使房屋的产权更加清晰,更有力地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品房初始登记在整个房屋登记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它是房屋建成后对房屋产权的首次确认,是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的源头。此外,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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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房屋买卖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时,商品房尚未建成,其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不同情况的变化。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会经常发生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甚至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也会出现就房屋归属产生纠纷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时,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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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房屋买卖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时,商品房尚未建成,其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不同情况的变化。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会经常发生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甚至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也会出现就房屋归属产生纠纷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时,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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