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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末,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656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这无疑是不动产登记领域的重大记事。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来说,不动产登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上升到更高的层面,对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笔者作为身处在不动产登记一线的工作人员,既欣喜又担忧,仔细研读《条例》,联系实际工作从微观层面发表以下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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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末,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656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这无疑是不动产登记领域的重大记事。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来说,不动产登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上升到更高的层面,对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笔者作为身处在不动产登记一线的工作人员,既欣喜又担忧,仔细研读《条例》,联系实际工作从微观层面发表以下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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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制度。2014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中编办出台《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2014年11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并明确于2015年3月1日实施。至此,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已进入倒计时。本文欲通过对杭州市房产登记的历史和现状分析,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目的,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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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制度。2014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中编办出台《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2014年11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并明确于2015年3月1日实施。至此,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已进入倒计时。本文欲通过对杭州市房产登记的历史和现状分析,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目的,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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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期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上迈出了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依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笔者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系列解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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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期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上迈出了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依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笔者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系列解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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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夫妻共有房屋如何登记,是困扰房屋登记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的难题,长期以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不休。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探析。一、从理论上看,夫妻关系属于共有关系中的共同共有关系共有,即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对一个具体的物享有一个所有权。对房屋共有,是指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对一个登记基本单元的房屋享有一个所有权。对房屋所有权的共有,只是权利人对一个房屋所有权进行的量上的划分,不是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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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办理征收房屋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因房屋征收导致的注销登记,是指房屋征收后,因房屋拆除导致房屋物权灭失,由申请人申请或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注销原房屋登记的登记。《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是对于房屋灭失的,《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房屋拆除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房屋征收后被拆除的,房屋物权就已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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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笔者对全部条文进行了认真研读,总体感觉该条例属于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按该条例第29条规定,负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因此,具体的登记基本单元、登记种类、登记程序等可能由实施细则明确,笔者拟就公布的条文试说若干修改建议及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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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还是独有,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决定了权利人能够享有的权利和所需承担的义务,影响着第三人对权利人权能的判断,进而影响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因此,房屋登记机构应完善对房屋是否共有以及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受理询问、收件审查流程,使房屋的共有情况信息完整、资料齐全、证明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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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第96条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什么是构筑物,是否属于我们常说的房屋范畴,与普通房屋有什么区别,这些疑问在登记实务中常会遇到。因构筑物登记属参照执行范围,又无明确统一的登记操作办法,有观点认为,此类建筑形态各异,很多不符合《房产测量规范》(下称《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不登记为宜;也有观点认为,人工建造的建筑物,本身就是一种资产形式,也属不动产范围,既然可以参照执行,只要是合法建筑,就应当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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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结合该《征求意见稿》,就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一些重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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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某市登记机构询问:甲、乙双方在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调解离婚,调解书明确原来已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女方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女方为渐冻人),像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办理登记手续?金绍达:我国《物权法》(草案)曾经将居住权列为他物权,并在《物权法》(草案)中单独作为一章。居住权是无偿地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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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是法律赋予登记机构的行政职能。《物权法》明确规定,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经审核后将申请登记事项及时如实记载于登记簿。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启动登记程序,登记机构依职权行使登记职能,申请人和登记机构是登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主体。申请人不提出申请要求,登记机构不能主动或强制要求当事人登记。一旦申请人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应以积极主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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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某县房管局问:我县王某与其父共同共有一处房产,并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现两人决定约定为按份共有,约定王某占99%,其父占1%。可以作这样的约定吗?应当办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这样的约定属于分家析产吗?是否属《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税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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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前,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虽然已结束,但是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并没有停止。以笔者对房地产登记实务的了解看,该《征求意见稿》实在是没有多少新意,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急就篇"。一、《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与现行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关系就该《征求意见稿》本身的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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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因继承纠纷,原、被告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唐甲就位于某处的房屋享有3/4产权份额,被告唐乙享有1/8产权份额,被告缪某某、唐丙共同享有1/8产权份额。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共同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但被告不予配合,故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立案材料后,关于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基于对《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不同理解产生两种观点:一种理解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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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出了方向性和原则性规定,被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高度关注。如何落实统一登记制度,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以自身实践为视角,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也带给我们有益的启示,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提供了经验例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