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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办法》中六种闲置土地最后处置利用的方式是什么?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以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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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国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从政府手中划拨取得。2000年4月,A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该幅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1年8月,A公司将该幅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事后,B公司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并早在2001年5月因A公司欠银行贷款而被法院查封。2001年10月当地政府因A公司搬迁改造收回了该幅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幅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转让给C公司。现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购地款并赔偿损失,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行使抵押权。本案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有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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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天津市严格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闲置1年以上的必须收取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2%计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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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200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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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末,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不少媒体的关注点都集中在“国土部拟新规打击囤地”上,强调土地闲置2年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所谓新政。其实,这条规定一点也不新。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早有相关规定,现在重弹老调,只能说明闲置土地处置至今依然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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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划拨。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满足很严格的条件,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大家耳熟能详的就是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但是,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中,人们并没有严格地区分招标方式和拍卖方式之间的不同,往往将招标与拍卖混淆使用。此种混淆使用,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风险。据此,有必要在解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之间的混淆予以法律关系上的厘清,并分析出此种混淆将导致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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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早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就通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连续2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近期,又出台了媚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来加大处置闲置土地的力度,通过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和开发建设时间、要求一次付清地款才能取得土地权证等手段来提高土地储备成本,但开发商大量囤地的现象依然未得到根本改变。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7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土地购置面积1.73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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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使用权和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其明确作出如何处置的规定。现根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的一些体会,谈点建议,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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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甚至带有限定性或禁止性的规定。现阶段。随流转的日趋活跃与频繁。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发案率已呈持续上升势态;另一方面.非法土地使用权的认定与处罚相对于其他土地违法案件来讲.在立法上比较分散,在法律解释与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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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闲置土地,有关法律、法规均有比较明确处理的规定,格式化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对超期开发的违约责任也有非常明确的约定;虽然这些规定或约定非常刚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造成了闲置土地的实际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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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建设用地以批租的形式有偿、有期限出让(除法律规定可划拨出让的少部分除外),从理论上来说,应是基于土地的有效利用。随着部分土地出让权期限的逐渐临近,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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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集体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这就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仅仅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收回权是基于所有权派生出的一项权利,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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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后,城市土地使用权开始进入流通领域。城市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关系作为一种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地民事法律关系,其流转途径主要表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土地的立法进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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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闲置土地的费用。然而,对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层面上并未明确,实践中争议比较大,也增加了操作和执行的难度。因此,土地闲置费的性质,亟待从政策法律层面界定和明确。一、行政处罚与行政收费的区别行政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