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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进一步的保护,也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系.从而维护了家庭婚姻的稳定以及社会的稳定。本文从它的法律特性、设立的必要性、构成要件等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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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其赔偿方式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构成要件共有五点,赔偿的情形一共有四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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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障了离婚自由,填补了我国的一项立法空白,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依据.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在国外立法上已有几百年历史.<婚姻法>第46务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然而此次修法并非完美无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尚存不足,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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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婚姻法》对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家庭关系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发展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旧的婚姻法已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而新《婚姻法》的修改,增加了关于离婚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可谓是离婚救济中主要的一环。而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还存在若干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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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惩罚加害人的三重功能。将对受害人以补偿、抚慰及加害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不断强化对精神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重视对自身的价值、尊严和安全的追求,由此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了众人瞩目的焦.最。但是。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严重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本文就浅谈一下我国的精神损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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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空白,但是规定得比较简单,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为切入点,在分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以期达到完善法律、保护相关当事人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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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予以厘清和深入探讨。作者认为,在归责原则上,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在性质认定上,应将婚姻法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定性为侵权责任;在请求权行使方面,认为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配偶有之,家庭成员也应该享有,而且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个独立的请求权,而不把离婚作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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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性规定,表面上是性别中立的,但由于固有的男女分工模式和性别定位,实际上造成了男女不平。应通过实行离婚帮助、离婚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加强对妇女劳动价值的保护等制度建设,实现离婚财产分割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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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有配偶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文章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分析出发,结合我国相关婚姻法律规定,逐步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解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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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比较我国现行《婚姻法》与香港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分析了二者在离婚方面的法律规定之差异。认为内地与香港在离婚的形式、理由、程序和过错赔偿责任几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建议,离婚双方要选择既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不违背法律的合法渠道解除婚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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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规定顺乎民意,合乎潮流,能够全面充分地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助于家庭社会稳定,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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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婚姻(又称网络婚姻)能否构成对现实婚姻的侵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婚姻法>虽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但受害方仅在离婚时才享有该项请求权,与此同时,请求的对象仅限于婚内生活的过错方.鉴于我国法律对虚拟婚姻的定性尚无论断,其能否成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要件以及能否成为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之事由也尚无结论,所以我们不能不去质疑其对此类受害者民事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本文将以我国的法律现状为立足点,通过分析网络婚姻对现实婚姻的影响,找出对策以保护相关利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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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传统是一个低离婚的国家。所以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婚姻的采取了一种保护的原则.这也是对于我国传统的尊重,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在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夫妻财产制等诸多方面因为传统观点的作用存在缺失和疏漏,修改婚姻法是客观现实的需要。离婚过错更是法律规范存在严重的缺陷。这也促使一部分人开始对婚姻采取不忠诚态度。甚至恶意离婚。大肆侵害配偶的权利.所以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将对配偶权的保护上做更大的努力。加大对离婚案件的审查力度。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同时维护也发挥法律的时效性。实现公平性与时效性的有机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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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纳人国家赔偿范围,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笔者认为,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一、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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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认为婚姻的实质是一种契约,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各有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在《圣经》中都有所体现。婚姻的禁忌有:近亲不可通婚,信徒不可与非信徒结合。离婚和再婚有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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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行政管理的职能不断发生变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有可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于行政侵权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侵权主体予以赔偿,但作为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法律规定的不够全面。本文从我国行政损害赔偿的受案范围,构成行政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建立行政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缺陷,完善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进行论述。希望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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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家庭暴力、性格不合等都可能导致婚姻破裂。上月底,市民孟芳(化名)向北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许峰(化名)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并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更关键的是还要求分得一半房产。但是按照8月15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孟芳原来有可能得到的房屋产权现在没了希望。日前,北仑法院依法对上述案件宣判,这也成为了《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浙江首例体现新法精神的离婚判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