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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市场交易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公平地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设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它源于英美法,大陆法在类似问题上规定了不安抗辨权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兼收并蓄,同时规定了两项制度,对此,需要提出的看法是:它破坏了两项制度的原貌和完整性,容易造成适用上的混乱;预期违约制度较之不安抗辨权更为优越,具有公平、效益、安全等价值;建议尽早修订我国《合同法》,完善预期违约制度,以默示预期违约替代不安抗辨权制度,使预期违约这一先进制度的功能和效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完整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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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在合同法中适用的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我国作为大陆法国家,在合同法中除规定了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还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二者在合同法中均发挥了有力效用,二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但适用时也会有冲突之处,其原因还是由二者区别所导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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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解释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把默示预期违约视作受害方从对违约方违约行径的主观推测向确定实际违约结果发生的一个合理过渡、证明手段和缓冲区间。抗辩权制度之精华已然完全涵括了默示预期违约的功能领域。至于两者适用条件上的差别,根据具体情况略做调整根本无碍于二者功能互渗的大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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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原有的不安抗辫权制度的基础上引入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两种制度并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彼此的不足,由于两种制度并存于一部<合同法>,却不能很好地嫁接和结合,不可避免会出现在适用上的重复和混乱.本文将对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杭辫权与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合同法>应作出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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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它们在适用、作用、效力上存在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从效力上看只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而我国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默示预期违约的效力"不谋而合".因此,提出将不安抗辩权吸收到预期违约制度中,使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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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辨权制度根植于不同法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协调现象。通过对两种制度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将第68条列举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预期拒绝履行(故意违约)规则,同时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扩张适用,取消履行顺序的划分,没有提供保证的允许解除合同并立即起诉,视为故意预期违约,从而建立完善的现代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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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期权履约危害进行平衡而设计的救济制度,其目的是贯彻公平和平等原则;与此相对在的是英美合同法上的默示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充分借鉴默示违约的有关原理,发展了传统不安抗辩权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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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制度就是在双务合同中,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全面、正确履行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它在合同履行中对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这一制度即有其优缺点以及不安抗辩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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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峰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63-65
预期违约理论与不安抗辩制度是分属于英美系和大陆法系合同的不同制度范畴。它们以各自独有的功能模式在所属的不同法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新施行的《合同法》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首次将两囊括于一部法典中。因此,揭示它们的不同特点,协调其在适用范围上的交叉,并理顺相关法律的适用步骤,便显得尤为必要。本通过对两的比较研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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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反映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以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为对方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在对方提供充分担保或为对方给付之后,不安抗辩权随之消失,一方应恢复履行。所以,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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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30):36-37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一种与实际违约相对应又与实际违约相区别的一种违约制度。许多国家吸收了这一立法精华,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一百零八条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立法水平的历史性突破。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违约制度体系,对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作为、维护经济秩序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救济方法等规定较之英美法相比过于简单抽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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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是一种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违约形态 ,其本质特点在于它是属于在履行期前毁约 ,而不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 ,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中的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作出了规定 ,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 ,但它存在制度混乱、疏漏太多等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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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在合同中往往很难界定 ,但却又时刻困扰着履行义务方 ,到底如何区分和使用不安抗辩权 ,避免纠纷 ,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在理论上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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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对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公平化,保障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已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疏,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简要概述,并对其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在阐明现行《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规定所存在的不足后,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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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勤娅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13(4):108-109
我国的《合同法》没有确立完整的预期违约制度,只是在条款中作出了一些相应的零碎的规则。如何制订预期违约制度?笔者通过《公约》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比较,说明《公约》既吸收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又采纳了大陆法系的一些规则。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这对于我国立法是一个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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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论联系实际问题解答
5.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比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辩权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平和平等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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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 ,全面完整的预期违约救济方法应包括五项 :解除合同、接受预期违约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接受预期违约以待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再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和要求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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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第121条中设置了有关第三人原因致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分担规则。由于第121条未对第三人及第三人原因范围作任何限定,因此,第三人原因可能微弱到接近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也可能强烈到接近不可抗力。从接近履行辅助人通常疏忽的程度到不可抗力之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履行障碍存在着极其广阔的中间地带。从直观上看,第121条一刀切的做法无疑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十分不合理,存在解读的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