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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方法之一。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商事仲裁要解决的问题是私人间的纠纷,争议双方将其商事纷争协议交第三人来裁决是司法自治的精神体现。该第三人——仲裁机构因为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的授权而获取了裁决的权力,这种协议可以表现为独立成文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一项合同中的条款的形式。所谓的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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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普遍存在的临时仲裁,在我国《仲裁法》中却得不到承认.那么,一旦涉外商事领域出现了临时仲裁协议,其效力应如何认定呢?是否一概无效?这就需要结合临时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地法以及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具体分析.本文就商事争议中的临时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方法进行讨论,试图能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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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成为当事人的重要选择。有效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提交仲裁的前提,而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多数商事合同采取的方式。当主合同无效或者失效时,仲裁条款是否具有独立性是文章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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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入21世纪后,随着国际商事争议的种类、性质、内容越趋复杂和多样化,国际商事领域的争议也牵涉到越来越多仲裁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问题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难题.本文分主要介绍仲裁第三人的基本问题,对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第三入制度发展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建议,同时对我国仲裁第三人概念及制度的构建提出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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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出现了网上仲裁。总所周知,“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了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对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的方法入手,拟从理论层面对该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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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统一实体法的一种形式,可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选择适用非国内法律规则的需要,并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以五种方式适用。我国有关仲裁规则在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灵活规定是《通则》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得以适用的法律基础。推动《通则》在我国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对我国商事仲裁的国际化与仲裁实践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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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民间性质的准司法形式,由于其特有的优势,已被广泛应用到我国国内及涉外的民商事纠纷解决中。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也同样适合运用仲裁解决合同纠纷。文章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两类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入手,论述了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和优越性,然后简要介绍了运用仲裁解决采购合同纠纷的程序,并就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以完善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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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国际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也不断增多。与此相适应,国际商事仲裁这一普遍运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商事仲裁法程序适用的问题上,在传统的仲裁地法理论之外,非内国仲裁理论日益兴起。本文将对该理论进行探讨,并试图就如何完善该理论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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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机制自成立以来在跨区域庭审、仲裁制度改革、国际化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但当下仲裁协同机制面临脱逸于实质而停留于形式的危险,表现为“三省一市”仲裁协同具体措施缺乏,使协同停留于框架层面;商事仲裁程序协同缺乏上位法依据等方面,进而制约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的有效推进。本文基于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面临的困境,试从互联网仲裁上位法完善、推进商事仲裁协同制度具体化建设以及强化合肥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等方面提出解决路径,以促进长三角区域在商事仲裁领域的紧密协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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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正确理解仲裁地的重要意义,首先要区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和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其次明确选择仲裁地的常用方法,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地;若没有选择,仲裁庭可以决定仲裁地。再者是了解仲裁地的功能,即仲裁地决定仲裁地法(lex arbitri);仲裁地法院监督仲裁的进行;仲裁地决定仲裁裁定的国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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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和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庭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法定管辖范围内,法院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无需当事人的协议。在协议管辖范围内,各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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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诉讼与仲裁是目前解决合同争议的两种有效手段,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这两种争议的解决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对仲裁的规定,与原来的三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相比,规定得更为全面、具体,合同的变更、撤消、解除、履行等所发生的争议,以及对约定违约金的增减均可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成为解决合同争议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仲裁解决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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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的前提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成为判断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现阶段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并无明确的规定,亟需完善相关的立法制度,以使我国的国际私法法制进程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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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私法救济的手段,在解决纠纷中被广泛采用。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因其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等特点而被当事人选择适用。然而,当今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实践申暴露出了其固有的弱点。本文将主要针对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存在的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相关问题制度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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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起源的社会基础和经济环境,说明了仲裁的私人性,这要求当事人对它监督。基于商人这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动力、能力和优势对商事仲裁进行监督,因此,当事人对商事仲裁的监督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以实现的。国家应加强立法,在法律层面上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力监督商事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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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方当事人通常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为其仲裁请求提供费用担保,以保证自己将来在胜诉的时候能顺利地获得费用补偿。因为根据许多国家仲裁法以及一些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胜诉方当事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一般都会由对方承担,并且这种费用转付制度正在迅速发展成为国际仲裁中的一项通行规则。但在现实中,仲裁庭做出的费用裁决不一定能够得到国外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此时胜诉方就会面临着不能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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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即司法权说、契约说、混合说和自治说。文章从这四个学说出发,认为国际商事仲裁是以契约的形式表现,而最终通过自治方式解决争端的一种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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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约束性网上仲裁而言,非约束性网上仲裁不具司法强制执行力,也不阻断当事人采取诉讼或其他纠纷 解决方式的权利,其倚赖非终局性、灵活便捷、执行方式多样化的特点,在解决跨境电商消费纠纷中优势凸显。目前 我国尚无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的实践,为完善跨境电商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未来可以考虑引入非约束性网上仲裁机制。 在构建该新型仲裁机制时,应限定其适用范围,设置仲裁机构为其运作平台,并放松网上仲裁协议的效力要求,规定 灵活、便捷的“切换”程序,在仲裁规则上适当“偏倚”消费者,且认可依靠跨境电商平台、行业协会、商家自身及 其商业伙伴等的仲裁裁决自律执行和其他社会执行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