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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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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1月10日)同志们:今天,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部署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各级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按照五部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2.
《工商行政管理》2012,(1):46-46
商务部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  相似文献   

3.
5月25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召开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胡祖才副主任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会议安排,现就各级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贯彻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相关工作讲几点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今年4月份召开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把"坚决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作为第一项  相似文献   

4.
李骏阳 《商业时代》2012,(27):25+34
2011年年底,商务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该方案是单方面针对零售商的规制,清理整顿的矛头直指大型零售商。本文就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费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对进场费在零供关系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对《方案》中清理整顿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费的效果进行探讨,结论认为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利益分配机制应由市场来决定。  相似文献   

5.
(2012年3月)1日广西区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此次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向供应商除收取合理的进销差价、柜台租金、促销服务费等费用外,其它所有收费均纳入清理范围。  相似文献   

6.
文件传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不合格成品油零售企业进一步清理的通知》(京工商发[2001]158号) 为落实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  相似文献   

7.
诈骗、逃债、另类金融等一些负面特征在零售业无序的扩张中渐渐显现,政府的“有形之手”第一次伸向这块最为市场化的领域9月14日,一场关于“零售调控”的整肃风暴拉开了帷幕。这一天,商务部联合四部委发布了463号文和464号文,前者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后者是“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关于  相似文献   

8.
零售业整风     
《商界名家》2005,(11):89-91
近期,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42号)和《关于进一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41号),并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本职,深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目前一些地区的集贸(农贸)市场仍存在着违规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0.
10月18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国税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11月15日正式施行)。一石激起千层浪,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反应空前  相似文献   

11.
赵兴川  赵亮 《四川物价》2009,(10):26-27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纠风办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09]113号)精神,我县近期组织了民政、财政、物价、纠风等部门联合对社会团体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社团收费问题不少,结合笔者近年来在工作中的所见所闻。谈谈对这个话题的看法。  相似文献   

12.
《四川物价》2006,(12):37-40
为了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负担.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C2006]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67号)的精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涉及出租汽车负担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公布保留19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取消27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停收9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江苏商业会计》2006,(1):I0001-I00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以及商务部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现将《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相似文献   

1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经对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广东省物价局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江苏商业会计》2007,(1):I0014-I0016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一段]  相似文献   

16.
廖庆升 《中国市场》2008,(21):54-55
<正>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等7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清理毒品、枪支弹药和窃听设备等违禁品的网上违法交易信息,整顿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和违禁品生产经营秩序。另外,商务部还计划在2008年6月份发布《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近些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很快,但相关的监管措施一直没有跟上,这些通知以及法规的出台有望填补我国电子商  相似文献   

17.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部长薄熙来主任马凯部长周永康局长谢旭人局长王众孚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一条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  相似文献   

18.
卢远宁 《大经贸》2009,(4):85-85
3月16日,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5月1目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该《办法》规定,地方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据权威人士介绍,以2008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相似文献   

19.
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广东省定价目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  相似文献   

20.
<正>《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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