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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沉船舶诈骗是国际贸易诈骗的手法,它扰乱了国际海运事业的顺利进行。钻沉船舶或“生锈船舶”诈骗,是船东对租船人或商人所犯下的一种罪行。往往涉及的是一条破旧的船只(“生锈船舶”)。它是船东的唯一财产。船东是一家资本很小,在一个方便国登记的公司。船东自己或把船租给租船人装载别人的货物,在非预定停靠的地方以诈骗出售货物,然后把船钻沉索取保险赔款。沉船是某些高级船员和船员的一项职业,一般被认为的凿船人,为不诚实的船东所雇用。他们的名字屡次出现在可疑的沉船报告中,但要证明沉船是有意识的往往很困难。所有凿船诈骗的共同点是从保险索赔中所赚到的钱,多于用有关船舶进行合法交易的所得。货船满载货物驶入公海,便易旗改道运往他处卸货,在黑市上卖掉,然后向国际有关部门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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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合同在英国法下被视为船舶买卖合同.但是这种买卖合同又不同于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因其标的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存在.具有期货买卖的性质。因此.为了防范船厂的违约风险.通常在合同中约定船厂对于船东支付的预付款要向船东开具还款保函.作为船厂违约时向船东返还预付款的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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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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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台湾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双方约定由申请人在台湾A 银行开立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经欧洲B银行香港分行转工商银行C(通知行)通知我公司(受益人),我公司在当地议付。9月26日,台湾公司通知我司信用证已开立,但我司一直到10月13日才收到欧洲B银行上海分行来电,说信用证已到达,并通知我司到上海交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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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 FOB 上海,支付条件为D/P at Sight,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德美公司。由于在此之前公司与该客户采用L/C 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做过两票单子,所以没有对该货代公司进行详细了解。我公司将货物发出后,将包括三份正本货代提单在内的全套货运单据通过中国银行交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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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2012,(4):48-49
01我司出口了一票转关货物,一直没有收到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请问海关何时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口转关货物在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出境地海关方可办理转关核销。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舱单并反馈启运地海关,启运地海关凭以签发有关报关单证明联。出口转关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舱单并反馈启运地海关,启运地海关接收该数据后,报关单能够正常结关,企业应当主动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海关一般自企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如果长时间没有收到,请与现场海关联系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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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电放行为,是指船东在得到托运人指示后,在收回其已签发的提单情况下,用电话或传真形式指令其在目的港代理人将货物放给提单中所标的收货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