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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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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  相似文献   

2.
今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1]78号联合下发了《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政策的出台,立即在基层税务机关中引起了强烈的震动,因为在这一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隐患。下面,笔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3.
自2001年5月1日推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制度以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回收企业税收管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回收企业虚开发票的问题.但在日常税收管理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如认定把关不严。将一些不是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认定为回收企业.享受免税资格.税款大量流失:一些回收企业大肆为生产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造成生产企业大肆偷逃税款等等。[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宫玉庆  李腾云 《税务纵横》2003,(12):143-144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金额,依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我局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的专项税收检查中发现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5.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的优惠政策,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同时,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从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金。此项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扶持和优惠,体现出我国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战略意图,同时为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从而也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相似文献   

6.
一、流转税:1.国家税务总局(本文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28号)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6、7、8栏进行调整2.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文件重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C、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3.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  相似文献   

7.
《税收征纳》2009,(3):I0017-I0017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8.
《税收征纳》2007,(7):I0011-I0012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为保护环境,促进废旧物资再利用,国家税务总局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按入库增值税税额70%返还的优惠政策。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项政策的实行,  相似文献   

10.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的优惠政策,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同时,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从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金。此项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扶持和优惠,体现出我国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战略意图,同时为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从而也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此项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如少数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税款,扰乱经济和税收秩序等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1.
目前废旧物资税收优惠的重点税种增值税优惠的环节主要集中在废旧物资的回收经营环节,对于利用环节的优惠政策不多,有悖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和抵扣链条的完整。应遵循既有利于废旧物资的回收与利用、又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思路,对现行政策调整的基本线条应是取消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操作方式,恢复增值税链条,同时逐步将税收优惠的重点转移到所得税方面。  相似文献   

12.
《中国税务》2010,(7):44-44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税收征纳》2010,(7):49-49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刘晓伟 《税收征纳》2007,(12):14-15
有关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主要有:(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6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15.
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知还强调,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有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摘自《财会信报》)一般纳税人售免税货物不得开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法在不断修订、调整,作为财务人员要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随时关注新法规、新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本职工作,保证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一、增值税(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  相似文献   

17.
《税收征纳》2007,(11):I0004-I0004
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一段]  相似文献   

18.
《会计师》2014,(8):79-79
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相似文献   

19.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货物批发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中,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已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持续经营一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要进行资格年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因此必须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前期审核工作,从有关资料的审核、  相似文献   

20.
《税收征纳》2007,(10):I0016-I0016
自2001年10月份起。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规定。增值税各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了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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