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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多倍赔偿制度,我国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中首次引入此制度。规定公布后,商界发生了很多起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质疑声随之而起。法律对知假买假的性质没有规定,实务界的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一致。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知假买假赔偿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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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从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以及“退一赔一”的性质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知假买假”者不仅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消费者,而且也在客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应当有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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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从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以及"退一赔一"的性质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知假买假"者不仅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消费者,而且也在客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应当有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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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鉴于近些年发生的消费者维权的案件,尤其是“职业打假者”的出现,使《消法》惩罚性损害赔规定在适用中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其中尤其以适用范围如何界定为争论的热点,本文试从立法意图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与探究,希冀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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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近年来颇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中第3条关于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惩罚性赔偿维权的解释,更是将知假买假的适用争论推向高潮.本文综合学界关于知假买假的观点,分析得出知假买假不适用 《消法》 不因获保护的理论依据,并提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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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原本只是一个维护自己权益的普通消费者,在自己的维权官司还没有开始的时候,就因为500万美元的天价索赔而身陷囹圄。在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并确认国家赔偿之后,她依然面临着非同寻常的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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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规定了高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进步,本文分析了《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价值目标和构成要件,并针对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修正建议,旨在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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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的,被侵权人有权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侵权法中产品责任中唯一一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这相对于四十一条到四十六条的侵权责任赔偿有什么区别?为什么立法者要再次强调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何种情况,赔偿金额在什么范围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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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于1993年颁行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现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然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它仍然是一个新问题.我国在2013年修改后的 《商标法》 中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 《著作权法》 及《专利法》 尚未对惩罚性赔偿做出明确规定且现有法律法律的规定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适用范围以及赔偿金的确定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我们予以揭示并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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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首芳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6):46-49
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一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从经济学角度,运用博弈论模型,从实证方面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出现的惩罚性赔偿的重大意义进行论证,并就当前存在的不足从适用主体、赔偿范围及金额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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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应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对环境侵权进行有效的遏制和打击在我国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中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论证了环境民事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适当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的论述,提出了在我国环境侵权中引入此项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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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2017,(5)
随着全面改革、扩大开放的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改革开放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考验,其中之一便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在诸多案件中,更有甚者严重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三鹿奶粉""红心鸭蛋"等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我国消费者群体受侵害的案件逐年攀升、涉案金额巨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二是消费者群体分散,维权有一定困难,个别消费者因为损失小,维权成本大而放弃维权;三是相关法律不能适应新情况的需要、还有待完善等。因此,国家加大了相关立法与执法的力度。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出现、修改和补充,它们作为保护消费者这个特殊群体的法律武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本文现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进行简单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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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产品责任的新历程“惩罚性赔偿”一词对许多消费者来说也许还很生疏。《中华人民其和闺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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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磊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3):35-38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公众关于其中"十倍赔偿"的关注与讨论就从未停止。本文通过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现状的梳理,站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视角,重点讨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特别是其中"十倍赔偿"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等相关问题,以期明晰法律适用,并为现实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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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的威慑理论、赔偿不足、促进交易等都不能成为支持惩罚性赔偿存在的正当理由。惩罚性赔偿应该在故意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中适用,用以剥夺侵权人的非法收益,既给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又威慑潜在侵权人。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中还应该考虑到侵权人的财富状况和其遭受的其他金钱惩罚等综合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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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企业利益与消费者权益似乎是一对永不调和的矛盾,但在美国产品责任领域,尽管饱受争议,该制度在近二十年却依然能够稳健运行,虽然其中不乏遵循先例原则的助推,但美国联邦高等法院在经典案例中所创制的理性与比例原则功不可没。理性原则解决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而比例原则则解决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数额限制,两者围绕美国宪法正当程序原则展开,最终也是回归到正当程序原则,既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又不失为企业利益考虑的平衡之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