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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一自然人破产的制度价值"破产"一词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由意大利语"banca rotta"演变而来,意为"摊位被毁"。随着时代的变迁,"破产"一词在现代社会更多指破产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将债务人的财产概括执行,并按一定顺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法律程序。根据各国破产法所作用的对象的不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大体划分为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认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都有破产资格,  相似文献   

2.
金萍 《企业经济》2002,(5):131-132
我国企业的破产率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是相当低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企业效率都很好,都不用破产.而恰恰相反,我们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效率低下,负债率偏高,是个不争的事实.甚至许多企业亏损严重,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在市场上丧失竞争力的也比比皆是.之所以我们没有让其破产,其一是在观念上,我们认为不破产总比破产好,为了维系企业职工的生计,或者,是为了面子上过得去,我们通常采用的做法是能拖则拖,不让其破产.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则是,我国的破产法与破产制度还不够完善,使得其在真正破产程序操作上非常困难.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方的关系难以协调平衡处理.针对此,本文将着重介绍一种新的破产程序--AHM程序.  相似文献   

3.
<正>,如何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即《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解决的就是哪些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进行破产并适用《破产法》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适用破产程序,非企业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的,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对于这个问题,在我国新的《破产法》的起草与修订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正因为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大的分歧,所以研究此问题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下面就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以期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尽微薄之力,从而推动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过程。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中,将预重整描述为"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的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1],其核心是为了提高司法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预重整制度作为困境企业在我国既定破产制度外的救济方法,在有其独特优势的同时也有其不足与在中国适用的限制。如何应对破产预重整,将其引入我国的破产法体系,实现预重整制度的本土化是我国破产法的新挑战与新机遇。  相似文献   

5.
2 0 0 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出台,为我国企业市场退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这是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破产法》将所有企业破产适用相同的破产事由、创设破产管理人制度、将破产从现代企业现实出发分为清算、重整和和解,这些规定很好地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市场退出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但是,《破产法》在立法技术和司法适用方面仍存在不足,本文从破产原因的明确界定、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职工债权的保障切入分析现行立法的不足,并从实际需求和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6.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以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现行企业破产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如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主题范围狭小;破产界限模糊,难于操作;破产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不够;政府机关参与、干预破产程序的成分过多等等.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为此,笔者将对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2008年经济危机中金融机构"前赴后继"地卷入暴风眼,引发了各学界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相关机制的思考.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但金融机构毕竟不是一般的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必有其特殊性.新<企业破产法>仅对其破产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如何具体实施,将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的支撑,如个人债权的清偿顺序及保障问题、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和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变现问题、存款保险制度问题.  相似文献   

8.
论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庞志莹 《企业导报》2009,(2):150-151
首次确立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亮点之一。破产法的立法目标由破产清算转向破产重整是社会经济对法律提出的要求。破产重整更多地考虑了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尤其是担保物权人利益,但重整程序在限制担保物权的同时,应当提供适当的保护机制,以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我国新破产法在这方面仍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债务人申请破产是现代破产申请中的两种形式.我国针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集中在破产法,但破产法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对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必要限制,如此容易造成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现象,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违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初衷.因此,应当参考域外破产的相关法律,从债权人所代表债权额的限定、债权人人数的限定及增加债权人破产申请权行使的前置程序方面对债权人破产申请进行必要限制,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利益寻求到一个平衡点.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在新的破产法中,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为我国破产法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在此领域仍没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定上仍有许多的不足,此文将从管理人的概述着手,谈及我国破产法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国内外之比较以及进一步分析了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1.
魏东平 《企业活力》1997,(12):20-22
关于我国破产法中几个问题的探析魏东平破产制度反映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胜劣汰规律,它在深层次上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公平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对我国现有破产法制度进行评判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一、关于破产原因《...  相似文献   

12.
杨宏芹 《企业经济》2007,(8):184-186
从2002年6月鞍山证券被证监会撤销开始,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大多是行政性的,包括责令关闭(撤销)、托管、行政接管、停业整顿、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证券经营资格)等。2007年6月1日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表明我国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更为开放的态度。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证券公司破产的核心程序。  相似文献   

13.
1994年,全国人大委托四川和辽宁两省人大财经委为新的《破产法》提供草稿。四川起草组的专家认为:制定新破产法要解决: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到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破产企业职工的善后处理问题要求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完善。3、有的专家建议在新破产法中增设关于破产预警和破产保护的内容。4、新破产法要尽量减轻政府干预的行政色彩,还权于企业.扩大人民法院的权限。5、完善关于规避债务恶意破产的界定与处罚条款。除此而外,还有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限、财产的认定、破产案件诉讼的级别管辖、法院的某些裁定可否上诉等。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的企业破产,已由原18个试点城市扩大为50个大中城市。对破产企业资产的评估,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运作极为复杂又缺乏实践经验的新型业务。其中,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急待研究解决。破产财产范围界定破产企业资产评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准确与合理确定“破产财产范围”。这是一项前提性的工作,究竟哪些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对此必须依据法律与政策加以界定。破产财产是法律用语,它是指破产企业所有财产中法定供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有关条文…  相似文献   

15.
我国新破产法的出台确立了我国银行破产的立法模式,但构建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如破产含义的界定和机构框架的设置尚未解决。而通过法律理论与金融实务相结合的方法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阐释,可以建立起基本的银行破产框架。  相似文献   

16.
一、企业集团财产破产的范围的立法模式 关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的范围,传统破产法上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模式.固定主义指破产宣告时,破产人基于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所拥有的财产,包括破产宣告前已存在将来行使请求权的财产.特点在于企业集团财产破产在破产宣告时已经确定.日本、美国、德国采用此立法原则.膨胀主义指企业集团财产破产不仅包括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财产,而且包括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新取得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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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育敏  叶剑华 《企业经济》2004,(12):188-189
破产制度是指清算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而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还债程序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中,要尊重债权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价值取向。本文从完善债权申报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两方面,思考如何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我国新《破产法》正在起草之中,新的《破产法》实施后,对国企破产将有特别规定。据介绍,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难度较大.主要是难在职工安置和作为国有企业最大债权人的国家银行对破产的承受能力。为解决这两个难题,新《破产法》拟在国有企业破产的特别规定中注入以下内容:——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管理或主管  相似文献   

19.
重整(reorganization)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并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因而有异于破产程序;其手段为调整债权人、股东的利害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固又有异于和解程序。国外有关重整制度的规定已比较多且比较早。破产重整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继而在世界各地普遍发展,被广为采用。目前我国既没有独立的类似于日本的公司更生法,而且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也没有重整制度的内容。这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已不相适应。看来,建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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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辞解》书号ISBN978-7-80197-630-7作者徐永前开本16开《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管理人与破产重整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程序进行了完善。本书对企业破产所涉及的相关辞汇和与《企业破产法》有关的法律文件、基本名词辞汇作了详尽解释,对有关概念作了简要阐释,适于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学习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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