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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等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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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股权激励概念何谓股权激励?税法和会计各有定义,又各不相同。(一)在税法上,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税法个人所得税一章中,股权激励仅包括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另外单列的;按照国税函[2009]461号,股权激励方式又可分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三种。但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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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了企业股份支付的会计核算问题,并将股权激励纳入其规范范畴。2012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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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分别于2006年的年初和9月正式颁行,这标志着股权激励在国内资本市场终于修成正果。截至2006年末,A股市场共有49家上市公司实行了股权激励,200多家上市公司在股改承诺中提到了在股改后要积极推进股权激励探索工作,70%的被调研企业表示,将在今后的12个月内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引入股权激励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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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准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实践证明,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降低代理成本,从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近年来先后发布实施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些法规的出台,在规范的同时也为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创造了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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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并随后发布了与之相关的解读,但解读中并没有提及到对实行权益结算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本文试从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权益结算股权激励处理的差异入手,通过对权益结算股权激励案例的分析,了解实行存在等待期权益结算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是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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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准则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 股权激励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其目的在于建立对公司管理当局的长效激励机制,减少代理成本,是目前解决公司代理问题的有效手段。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公司法》的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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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5,(3):6-7
政策背景
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经济发展的红利和相当一部分财富累积到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价值中,这些巨额的资本增值形成了我国非常重要的跨境税源。一些非居民企业将直接转让我国财产的交易包装成间接转让交易,从而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首次明确了对于此类问题的反避税管理。698号文仅规定了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和《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以下简称“:72号公告”),对698号文的部分条款予以补充和完善,且72号公告废止了698号文第九条规定。 相似文献
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经济发展的红利和相当一部分财富累积到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价值中,这些巨额的资本增值形成了我国非常重要的跨境税源。一些非居民企业将直接转让我国财产的交易包装成间接转让交易,从而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首次明确了对于此类问题的反避税管理。698号文仅规定了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和《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以下简称“:72号公告”),对698号文的部分条款予以补充和完善,且72号公告废止了698号文第九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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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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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规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所谓汇总,是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工作中,汇总纳税企业由于相关税收政策不熟悉,导致无法正常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本文拟以甲动力技术服务公司为例,介绍享受高新低税率优惠的汇总纳税企业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