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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为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林草局制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总结实...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监测,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自然资发[20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部组织研究制定了《地表基质分类方案(试行)》,现印发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强化节地标准建设.为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有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作用,促进标准未覆盖或者超标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合理用地,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重要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是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合理用地的重要支撑.  相似文献   

5.
《自然资源通讯》2021,(2):45-45,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按照《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要求,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我部研究修订了《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我部制定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自然资源通讯》2023,(19):2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有关要求,部组织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相似文献   

8.
《自然资源通讯》2021,(12):45-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连续召开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分析研判当前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形势任务,部署庆祝建党100周年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安全防范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按照会议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积极为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环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为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科技局,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直属单位,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自然资源部机关各司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将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等有关部署,自然资源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制定了《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十四五”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1.
《自然资源通讯》2023,(16):33-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气象局、疾控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持续实施《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积极探索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路径和模式,有效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决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高用地、用林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用地报批材料、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并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完成用地审查后按要求上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相似文献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职责,加强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工作,部制定了《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建设总体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0年12月29日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自然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  相似文献   

15.
《自然资源通讯》2023,(19):36-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  相似文献   

16.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部有关直属单位,自然资源部北海局、东海局、南海局: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保证海域使用的科学性,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现就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自然资源通讯》2018,(15):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持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规定,我部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海洋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为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决定继续支持开展“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同时支持开展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自然资源通讯》2021,(4):29-31,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巿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经研究,2021年拟支持地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和范围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和《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央财政主要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等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相似文献   

20.
《自然资源通讯》2020,(18):13-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水利厅(水务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解决地方在试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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