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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收强制执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征收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征收强制执行是指被征收人不履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搬迁义务的行为。笔者在指导地方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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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收执行规定》)。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征收相对人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本文对此进行逐条解读,以供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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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如发现存在违法,将为日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留下隐患。被征收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监督途径难以纠正错误。在当前的拆迁工作中存在着依法作出补偿安置裁决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错过了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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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城市房屋征收工作中,因多方面原因,部分征收项目面临作出补偿决定和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如何做好补偿决定,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在强制执行中应做好哪些工作,是城市房屋征收工作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对此,笔者结合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简要分析。一、补偿决定(一)补偿决定的法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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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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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棠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9)
行政处罚的执行力,是指行政处罚一经依法作出,便立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处罚的相对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实际地履行行政处罚所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相对人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行政处罚,那么,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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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如发现存在违法,将为日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留下隐患。被征收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监督途径难以纠正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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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波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6):58-60
非诉执行案件,顾名思义,是指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规定期限和方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由此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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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类执行与行政诉讼裁叛的执行有本质的区别,行政诉讼裁叛的执行属于行政诉讼法规范的领域,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本质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因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行政法律文书,而非司法裁叛文书)。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作了规定: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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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是否应一并强制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游德清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6)
2007年底,福建省华安县质监局依法对华安周华模具厂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华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只对行政处罚部分依法强制执行,对加处罚款部分裁定不予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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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能够得到充分、全面地执行,维护审计工作的权威,《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一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都明确赋予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其实质就是国家以司法保障支持行政执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是一个陌生的问题。现将本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一起强制执行案的具体办理过程阐述于后,以供同仁参考。一、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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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称《征收条例》)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新规定,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房屋征收决定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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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系政府行为,征收补偿协议系政府职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解决征收补偿问题的法律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显然,<征收条例>回避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的定性.为了应对征收补偿实务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对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签订、效力、违约责任、司法救济、强制执行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