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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  相似文献   

2.
正某县房屋登记机构询问:有一处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但是房屋所有权登记为男方所有。不久前,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并没有提到该房屋,现在男方来我处要求更换房屋所有权证。我们查阅了原来的登记档案,当时登记机构并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归男方一方所有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直接为男方更换证书,或是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由男方单方申请,登记为男方一方所有?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双方申请 夫妻离婚后,一方凭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一般不予受理,要求双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对于登记机构的要求,当事人往往难以理解,甚至部分律师、法官都认为,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  相似文献   

4.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间共有的房产,不再由一方进行登记,而是按共有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房产登记机关当面填写房屋归属约定书,并签字、盖章(夫妻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可提供公正约定书),否则不予以办理。  相似文献   

5.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虽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共有房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在实践中,许多夫妻共有房产由一方申请。房产登记机关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进行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一方的姓名,但夫妻双方一般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房产,登记机关在当事人对该房产处分或继承时,要求另一方签字同意,实际上也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有房产。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可以依约定申请预告登记,但对于登记实务中引起物权变动的生效仲裁裁决书是否视同不动产物权协议,能否据此办理预告登记,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探讨。[案情摘要]2008年3月,A公司出资与B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用地、规划、建设、预售等批准文件主体均为B公司。2011年6月,因合作协议纠纷A公司申请仲裁。2012年4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将该项目的部分在建商品房裁决  相似文献   

7.
“夫妻财产”的登记一直困扰着登记机构,其原因主要是尚未出台一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法来规范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标准。笔者现将个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进行归纳,主要为以下几种: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首次申请登记;婚前购买并已登记的房屋婚后申请转让;婚前的合法建房婚后首次申请登记;丧偶后再婚的一方继承了前配偶的房产申请登记;离婚后再婚的一方申请转让前次婚姻中所分得的房产;婚后通过购买、建设、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房屋申请登记。  相似文献   

8.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现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文件表明:申请人是离婚后又复婚的。离婚时(购买商品房时间是在离婚前)已明确房屋归男方所有,复婚后,夫妻双方要求把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像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相似文献   

9.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现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文件表明:申请人是离婚后又复婚的。离婚时(购买商品房时间是在离婚前)已明确房屋归男方所有,复婚后,夫妻双方要求把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像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相似文献   

10.
有登记机构在登记实务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办理一次转移登记时,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受托人提供的委托书中是这样表述的:“我们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XX房产,同意将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合同的买受人是男方自己,不是夫妻二人)。登记机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后来,当男方再次申请处分房屋的登记时,登记机构内部对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发生了争议,存在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  相似文献   

12.
正在实际的房屋登记业务中,因离婚析产而办理的转移登记数量随离婚率的增加而一直居高不下。和"加名"登记不同,离婚析产登记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当事人情绪的影响。因为根据房屋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离婚析产的登记需要双方共同申请,而一方仅凭离婚协议是无法申请房屋析产登记的。以下是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案例一,徐某前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登记,我们受理时发现,  相似文献   

13.
《中国房地产》2010,(5):18-20
案例甲方黄某与乙方吴某于2008年7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黄某将自己一套住宅房屋出售给吴某,双方申请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隔三个月,黄某的父母一张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主要理由为黄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权处置该房产,作为黄某的法定监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撤销前述转移登记并恢复到黄某为所有权人的状态。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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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告登记 【法条摘录】《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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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在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民事法律文书主要可以分境内和境外两大类,第一类是境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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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原因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被一些国家所采纳原因在于:在房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若在此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将房产又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尽管请求权人可以通过追究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违约责任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自己的损失,但其设立债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毕竟还是落空了。房产预告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有效地保护房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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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9.
刍议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预告登记制厦法律规足的缺陷 (一)对《物权法》规定的理解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有如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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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建立了不动产登记簿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有权人放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不少不动产登记机构都主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将该财产判决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对此,笔者想谈谈不同的看法。"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涉及的"财产无主",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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