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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我国反垄断法施行5年来的执法现状,本文梳理了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显著成效和执法经验。为了有助于相关制度的完善,更好地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针对反价格垄断的授权执法、销售额的界定、"交易相对人"的责任承担、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价格垄断行为与宽恕制度和承诺制度的关系、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支持、反垄断执法体制与机制的完善以及反垄断行政执法环境优化等问题,本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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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实施体制,可能引发对《反垄断法》兜底条款中“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分歧。“其他垄断行为”的典型样态有排他性合作协议、忠诚折扣、平台自我优待、平台最惠待遇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其他垄断行为”的认定,应坚持个案分析,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事诉讼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在涉及“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后继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单独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因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而中止诉讼或在行政执法程序未启动时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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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执法打击的重点之一。然而,垄断协议的隐蔽性和目前执法部门手段的有限性,使得这类行为极难被查处。然而,德国白1996年引入宽大政策后,反垄断执法部门破获了一系列垄断协议案件,反垄断执法取得了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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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7):10-12
一、价格主管部门反价格垄断职责(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部门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其职责分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该局设有三个处专门行使反垄断职责:反垄断调查一处、反垄断调查二处、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二)反价格垄断执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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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司法部在反垄断执法中率先引入宽大政策。现在,宽大政策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一些基本问题,如宽大政策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宽大政策是否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首先对纵向垄断协议做了简要介绍,然后从理论、国外立法、国内规定三个方面,对宽大政策在纵向垄断协议领域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宽大政策在理论上可以适用于所有合谋性垄断行为,在实践中纵向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宽大政策,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态度。从我国《反垄断法》的法条规定看,纵向垄断协议可以适用宽大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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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处于反垄断法实施初期,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大力推进对垄断协议行为的执法。反垄断法实施5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管理总局对垄断协议行为的执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以更好地推进我国的反垄断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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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明确经济学主题和反垄断经济学地位等本源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反垄断执法中的难题,指出并简要分析反垄断经济学有待深入研究的几个重要问题,如竞争政策的效果评价、行政垄断的认识误区和损害测度、国有企业垄断的法律误区和出路、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兼顾以及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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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会有三个执法机构: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地,发改委设置了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工商总局设置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按照分工,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则负责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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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存在大量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另一方面,经济性垄断也不断涌现。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维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尚存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法律责任的设定、行政垄断的规制,等等。而这些问题都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密切相关,因此,如何确定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故,本文拟在既有的研究成果之上,就上述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之上,就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提出自己的设想:依据反行政垄断和反经济垄断细化机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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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2)
正一、我国现有反垄断工作格局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未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而是在维持现有职能分工的基础上,由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反垄断执法。(一)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现有职能划分和执法的可操作性,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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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强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11):22-24
垄断协议,特别是横向垄断协议,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垄断行为,也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打击的重点。如何通过一整套的政策设计,达到最优的监管效果,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垄断协议发生的基本条件,结合国外反垄断的具体规定和执法实践,提出有效制止垄断协议,需要同时从三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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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会妨碍公平自由竞争、减少消费者福利、导致权力寻租并引发社会腐败。我国《反垄断法》仅赋予反垄断执法部门对行政垄断的建议权,加之执法部门不独立、权威性不够,反行政垄断执法面临很大的困境。为有效规制行政垄断,我国应完善顶层设计,推动经济民主,建立独立、权威的执法机关,积极执法,构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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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6):1
随着国家及各省级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的相继挂牌成立,随着近几年多起价格垄断案件的成功查处,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反价格垄断执法实践,树立了价格主管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权威,更标志着我国的反价格垄断工作,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了质的变化和发展。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作为反价格垄断执法主体单位,积极作为,锐意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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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领域产生的企业垄断规制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衍生出的企业垄断行为在大数据和算法的“庇护”下,使得监管与反垄断执法面临极大挑战。本文就平台经济的企业垄断行为形成及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针对性的提出反垄断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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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高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7):18-20
随着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经营者为避免遭受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和决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现象逐渐减少,而是越来越倾向于以更隐蔽和复杂的协同行为方式,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时予以发现、制止和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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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上的缺陷入手,从我国反垄断的规制对各项具体现象进行分析,并指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范围。同时建议适当考虑法律的超前性,对市场经济中许多共有的垄断现象加以规制,充分发挥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和预防垄断的作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快速、和有效的增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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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7):11-12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开拓创新,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取得了扎实的成效,查处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竞争,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在各地报送2012年反垄断案件备案的基础上,我们对2008年以来的反垄断执法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一、反垄断执法稳步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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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一种无效率的市场结构,垄断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往往会给社会福利带来严重的损害。本文在分析铁路、电信和银行三个行业垄断行为的基础上,对其垄断行为造成的福利损失进行了测算,并在测算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相关行业进行反垄断执法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