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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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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销插曲     
尽管汪主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公章被秘书夺走了(见本刊2007年第7期),并一去不复返;尽管后来又任命了常务副主任和委员,但合法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毕竟只有一个.  相似文献   

2.
报销插曲     
毛志远 《现代经济》2007,(8S):72-73
尽管汪主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公章被秘书夺走了(见本刊2007年第7期).并一去不复返;尽管后来又任命了常务副主任和委员.但合法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毕竟只有一个。事实上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也仍是汪主任。  相似文献   

3.
晨风 《现代经济》2005,(12):35-35
尽管<物业管理条例>已执行了一段时间,然而,此起彼伏的物业纠纷案却说明了一点:大多数的业主并不熟悉物业管理.但是,我们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应该非常地明白:不懂物业法规的业主,智力没有任何问题.  相似文献   

4.
丁静 《现代经济》2005,(12):30-31
尽管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物权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但时至今日,共有部分权利归属问题仍然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争执不休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为此进行了专章规定:"业主对于建筑物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用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个业委会主任,一个在“一线”的工作人员,得知有这样一份属于业主自己的杂志感到很高兴!目前,业主维权正在推动整个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推动社会进步,尽管这期间我们还有很多东西要学,还会走很多弯路。比如,我们开始意识到,业主维权有两个层次,从初级层次的、只知道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向开发商、物业公司维权,开始走向更高层次的,业主维护自己美好生活的权利和“物权”,这个层次的维权主要表现在业主公德意识的提高和维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6.
最近.社区的均衡状态正在迅速被打破.譬如北京的“美然动力街区”.譬如我在济南自己作为业主的一个小区.开发商的物业公司也在一个月前黯然退出.尽管变化有时令人匪夷所思.但是这些事件演进的因果又的确在情理之中.社区的维权斗争激发了一些业主的郁勃之气.中国古已有之的“揭竿而起”的情结.今天正在社区上演.  相似文献   

7.
李钊  曹阳 《现代经济》2003,(8):26-29
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髓《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物业管理没有国家行政法规的历史,也将我们学习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推向了高潮,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于我们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学习和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与积极作用。《物业管理条例》一个最鲜明的特点是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奠定了条例立法的理论基础。通过直接将发达国家已经运行了100多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融入条例之中,使《物业管理条例》与WTO规则,国际惯例接轨。尽管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找不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八个字,但条例的框架与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建筑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业主大会成员权,这些都直接融入到了条例中,体现了公平、合理、平等的立法精神。例如:1、业主权利义务。其实就是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2、业主大会是作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业主委员会只是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授权并监督业主委员会。这样一来就明确了业主大会是权利机关,而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机关;3、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确定,就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即业主持有的共用部分财产的份额比例确定的。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是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业主公约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组织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最基本的准则,自然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全体业主必须有义务遵守,4、业主大会有一般决定和特别决定,一般决定必须是由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到业主重大的,具体的利益的特别决定,如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维修基金筹集等都需要经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同时还应该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以真正领会和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为了让大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有更多的了解。在上期和本期《现代物业》上连载了我与曹阳先生《再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论文,目前我们正在酝酿《三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文章。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文章能够使大家更好地领会《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8.
刘昌兵 《现代经济》2003,(11):34-35
业主自治≠业主直管什么是业主自治?笔者认为,业主自治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事实上,业主自治≠业主直管。目前人们对业主自治的理解已进入误区,即把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行为排除在业主自治概念之外,狭义地认为只有排除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自己牢牢掌握了财权,事权、人权等所有权  相似文献   

9.
郭卫建 《现代经济》2006,(12):40-42
上地西里社区业主代表大会运行两年情况简介上地西里小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开发区,共有972户业主。2004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业主大会上,通过了《上地西里业主公约》和《上地西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了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上地西里的业主代表大会由27名代表组成,业主代  相似文献   

10.
1991年,以"业主委员会"为名称的中国第一个业主组织诞生了.准确地说,它还不是一个真正的业主组织,而是一个由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策划和监控的、由几个业主组成以维护业主利益为目标的业主群体中的一个委员会,一个"小组",只不过冠以"业主"这两个字而已.  相似文献   

11.
很多同行经常抱怨:明明自己为业主做了很多工作,可业主偏偏不领情;有时候准备了好久的活动业主参与者寥寥;这种情况往往影响了物业工作者的情绪和积极性,为今后与业主沟通造成了不良  相似文献   

12.
本文针对业主委员会的核心问题——法律地位,从业主委员会的概念、职能、产生程序等方面,结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论述,提出业主委员会应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概括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等相关主体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针对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业主方遭受的侵权行为,以新颁布的《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分析了侵权行为的来源,从业主团体的角度分析了来自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及业主个人的可能侵权行为及维权对策;从业主个体的角度论述了相邻关系中的侵权现象与维权措施。文中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维护业主权益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业主维权应该注意的若干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随着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单位住房的产权也都收入个人名下。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自主购买了完全产权的商品房,这些人(包括一些未实行住房改革的产权单位)就是小区物业的业主。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很多小区的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为了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涉方便,纷纷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简称业主会)或业主代表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业主会(业主代表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居委会是  相似文献   

15.
现实中,大多数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的业主委员会发展缓慢,业主委员会运作存在诸多困难,从而影响了业主委员会作用的正常发挥.对此,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业主委员会运作困境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6.
很多同行经常抱怨:明明自己为业主做了很多工作,可业主偏偏不领情;有时候准备了好久的活动业主参与者寥寥;这种情况往往影响了物业工作者的情绪和积极性,为今后与业主沟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不断深入,许多居民目前已经拥有自己的住宅,成为业主。与之相适应,新型的小区物业管理正迅速崛起,走进我们的生活。物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构成了物业管理这一有机整体。但在实际管理中,由于种种原因,它们之间,特别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还存在着许多矛盾与分歧,从而制约了物业管理的发展。因此,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物业管理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一、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一)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就是购买住房的住户或住房…  相似文献   

18.
赵恒 《现代经济》2005,(8):23-25
自从《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社区相继开始了筹备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然而,许多社区在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社区公约,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之后,随着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业主内部治理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解决全体业主对外的纠纷、维权等问题,而且又带来了业主内部的各种纷争和矛盾。  相似文献   

19.
张兵 《现代经济》2009,(3):39-41
本文阐述了业主委员会的现状,并分析了原因,指出了目前业主委员会存在的法律困境,提出了关于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0.
2008年6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建筑区划1号楼经楼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决定设立本楼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任命了临时楼宇业主委员会,由本楼宇的7名业主代表担任委员。本次业主共同决定,投票率超过72%,同意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数均超过72%。楼宇业主委员会简称“楼委会”,以便与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的简称“业委会”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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