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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4,(8):110-111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市对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制度,不再办理资质核准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颁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及《备案证书》颁发工作。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四名以上(含)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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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下属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在网上预约办理房地产登记服务前期试运行基础上,将于12月1日起在市中心六区(越秀、白云、海珠、荔湾、天河、黄埔)正式全面开通。市中心六区交易登记机构在办证大厅内设置网上预约服务专窗,专门负责受理网上预约的登记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