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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尚待挖掘的金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样是香梨、茶叶等农产品,但如果有了地理标志商标这把“保护伞”.就马上身价不菲.并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地大物博,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种类很多.如何充分利用地理标志商标手段,让更多农产品走出地方.迈向全国乃至全世界呢?[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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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土特产搭上保护“快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样是香梨、茶叶、柑橘等类的农产品,但如果有了地理标志商标这把“保护伞”,就马上身价不菲,并受到法律保护。比如重庆的涪陵榨菜、新疆的库尔勒香梨、河南的信阳毛尖茶叶等。我国地大物博,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种类还有很多,如何充分利用地理标志商标手段,让更多农产品走出地方,迈向全国乃至全世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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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定义下,地理标志无法传递给消费者准确的信息,损害了消费者福利,且无法满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畴的需要。增设与地理标志并行的相关概念,可以提高地理标志传递信息的准确性,保障消费者权益,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进相关行业良性发展,也能够更好的服务于不同类型的产品、服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应当注重增加并行概念间的区分度,以《商标法》中对商标的保护为参照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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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作为一类新型知识产权,与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传统特色保证(TSG)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地理标志官方标志属于认证性质的官方标志,在2019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整合之前,中国一直处于3种标志并存使用阶段。此次整合标志着中国在地理标志统一认定上走出了重要的一步,但仍存在整合不彻底、有关表述使用混乱、行政程序冗余、难以实现监管功能等问题。建议在专用标志“二合一”整合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统一不同文件中的表述,同时强化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的监管职能,从而完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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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1,(8):64
加入WTO后,我国有不少行业会有一个完全开放前的过渡阶段,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却无过渡可言。因为中国承诺,只要正式加入WTO,就全面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商标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内容之一,修改《商标法》,就是改动现行法律与我国对外承诺有差距之处,与WTO接轨。其主要精神是把部分保护内容由本国扩大至成员国、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和按照国际惯例确认等。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草案,新增“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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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利用外资的战略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世贸组织的协议中,主要有4个协议与利用外资有关,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S)》。这些协议对中国利用外资分别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它们构成了外资战略调整的一个重要依据。笔者认为中国农业利用外资应实施如下战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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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
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原产于某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上某个地区或某一地点的产品的鉴别标志;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很显然,地理标志属于保护工业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部分,我国也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国际范围内来承认和保护地理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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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已被众多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同,地理标志的涉外保护以《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重要的国际公约为法理基础,是知识产权学界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地理标志的涉外保护包括境外知名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和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境外注册保护两个方面。地理标志的涉外保护对于促进产业规模的扩大、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服务国家外交友好等方面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的涉外保护围绕着贸易平衡和各成员方的利益追求一直存在争议和矛盾,作为地理标志大国的我国应当采取适当的策略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地理标志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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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非传统新型商标,气味商标具有非可视化、有特殊味道和容易变化等特征。中国《商标法》应当保护气味商标,气味商标的法律保护空白不应当继续出现。中国新修版《商标法》对气味商标保持怀疑的观望态度,美国和欧盟都存在气味商标合法注册的成功案例。中国国内有学者针对现实状况提出气味商标不宜保护论,然而这种论断显然是不合理的,气味商标的保护已有良策。应紧跟时代的步伐,扩大《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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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商标权之冲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理标志和商标权都是TRIPS协定所规定的独立的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国内的几起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的冲突纠纷案件的发生,看到了我国法律的薄弱之处。本文试图从冲突的现状及形成冲突的原因,提出解决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冲突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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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甘肃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发展现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已逐渐成为地方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之一,成为当地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成为促进小城镇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近年来,甘肃省以打造农产品品牌化为战略,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且效果显著,但与其他经济较发达省份相比,差距仍十分明显,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许多农户商标意识不强,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商标强注、流失等现状堪忧,甘肃省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工作亟需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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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反映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发展。中国“入世”后,TRIPS对我国技术市场已经并且必将继续产生深刻的影响。为履行TRIPS规定的义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已有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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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了《关于撤销第738266号“海尔滋”商标的决定》(商标撤字[01]第73号)。该决定指出:北京创思导商务咨询中心以“海尔滋”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理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第738266号“海尔滋”商标。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依法通知商品注册人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海尔滋”商标的证明,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国家商标局遂根据《商标法》第30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决定撤销第738266号“海尔滋”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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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发挥着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任务,商品与服务的快速发展促使着商标种类的多样化,颜色,声音等非传统商标的发展也一直受到关注。1994年英国商标法肯定了气味商标,随后澳大利亚在1995年的商标法中也保护了气味商标,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新“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到2004年第39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PIPI)关于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议题的关注,我们可以看到国际上对于非传统商标的认知在不断加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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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运用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被日益提上了日程。我国地大物博、农产品资源丰富,对农产品进行地理标志保护可以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国外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实行专门立法保护或商标法保护两种模式,我国现阶段由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部门分别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造成资源浪费,给申请者和消费者带来困惑。我国应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协调机制,从长远角度来看制定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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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份,某食品厂擅自将其注册商标“西溪”改为“西喜”,并加上注册标记,使用在本厂的冷饮产品包装上。工商行政机关调查后认定:“西溪”与“西喜”读音虽然相同,但两者的字形、含义完全不同,食品厂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其使用的“西喜、商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遂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禁止仪器厂进行广告宣传,收缴其全部商标标识,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处理。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远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注册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另一方面,内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前者称为便条以,后者称为禁止权。《商标法》第37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由此可见,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擅自进行改变,则了原来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且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