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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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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黎琳 《中华商标》2008,(12):55-56
案情 申请人于2004年在第5类“人用药;药用胶囊”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银丹”商标,2006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驳回,其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银”商标近似。申请人认为驳回理由不能成立,申请复审。  相似文献   

2.
钟鸣 《中华商标》2003,(2):35-36
一、案情 成都市雅绅精细化工公司(简称雅绅公司)于1998年11月4日申请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上注册“威白”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以雅绅公司申请注册的“威白”商标与德国HENKEL KGAA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国际注册的“WIPP EXPRESS威白”商标近似为由,于1999年4月26日驳回了雅绅公司的申请。1999年5月8日,雅绅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相似文献   

3.
《中华商标》2006,(4):47-47
2004年2月10日,自然人黄某某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0类“避孕套”、“子宫帽”、“人造乳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二人转”商标。  相似文献   

4.
报刊、书籍等印刷品的商标注册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巍 《中华商标》2008,(8):23-28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文第九版)的分类原则及类似商品的判定标准,“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书籍”、“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属于第十六类商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社会商标意识不断增强,在以上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多,但由于这些商品的保护范畴横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几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并且考虑到该类商品的特性因素,  相似文献   

5.
<正>本案聚焦主题:严厉打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申请行为基本案情争议商标:“亖公”“牛亖”“亖公”“牛亖”两件商标由刘安政(系列案件被申请人)集中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申请人)分别对上述“亖公”“牛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67983号“公牛”商标、第7561744号“公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942664号“公牛及图”商标、  相似文献   

6.
李燕蓉 《中华商标》2006,(11):40-42
2002年3月19日,河南省柘城县豫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豫丰公司)在第31类植物种子、玉米种子、小麦种子、黄瓜种子、辣椒种子商品上申请注册“子弹头ZiDanTou及图”商标(即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03年3月21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3月20日。争议商标由汉字“子弹头”及其汉语拼音“ZiDanTou”与三颗子弹头图形组成。  相似文献   

7.
清源 《中华商标》2005,(11):13-16
基本案情 香港申请人鸿道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分别在国际分类第29、30、32、33类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加多宝JIADUOBAO BEST DRINK及图”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该商标在30类“咖啡饮料、茶、糖果、面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02年10月7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0;在29类”水果罐头、果酱、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脂”等商品、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可乐”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分别于2002年6月4日和18日被驳回。  相似文献   

8.
袁博 《中华商标》2013,(11):69-71
据报载,[1]2009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申请注册第7860087号“步行者”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交通信息、商品包装、运输导航等服务类别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索尼公司在1993年申请注册的第776793号“WALKMAN”文字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四维图新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认定,“WALKMAN”可译为“步行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中文含义相同,两者同时指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类别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相似文献   

9.
<正>一、问题的提出起源于《英国商标法》的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与其主商标核准使用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为“商品”)上注册的若干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商标也称为基础商标。[1]防御商标制度属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畴,具备事前性的防御功能,具体而言,首先,在商标注册方面,通过注册防御商标可阻碍他人在其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注册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可以有效规避商标商誉被不当利用的行为;其次,在商标诉讼中,  相似文献   

10.
“普通商标不能跨类保护,只有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才能享受跨类保护”。这个说法务必引起我们的注意。“跨类”一词不是《商标法》语言,任由使用但无准确定义,很容易用错。如果“跨类”所指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中不同类别的商品,由于《区分表》“不同类别或者同类不同组别可以有类似商品”,那么,即使是普通商标,  相似文献   

11.
一、外观是构成商标识别性的重要因素——“少大庄shaodazhuang”商标 驳回复审案 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于2000年8月22日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少大庄shaodazhuang”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  相似文献   

12.
冀轩 《中华商标》2023,(7):21-22
<正>一、基本案情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翁俊英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第30类“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异议人主要理由:1.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十三香”商标予以保护。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第3348096号“十四香”商标、第3348095号“十五香”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相似文献   

13.
魏福生 《中华商标》2006,(11):59-60
“雪花”商标是安徽省合肥面粉厂于1985年11月1日正式合法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236846,注册时核准使用商品按当时商品国内分类为第42类:面粉。1995年11月15日,合肥面粉厂在该商标顺利使用10年后,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0类面粉等获准续展。历史上,合肥面粉厂曾是合肥最大的面粉加工企业,生产的“雪花”牌面粉以质量稳定、价格公道享誉合肥地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合肥地区广大居民、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餐饮企业大都使用“雪花”面粉。当时,“雪花”面粉还畅销到合肥周边巢湖、淮南、六安等县市。  相似文献   

14.
商标侵权诉讼中通用名称的认定及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楠 《中华商标》2011,(11):60-64
案情 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于1999年12月21日注册了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2001年11月14日又取得了第1665032号“Li+LUJIN”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纺织物、棉织品、内衣用织物等”。  相似文献   

15.
“旧手机换新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祝建军 《中华商标》2009,(11):66-68
一、“旧手机换新壳”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诺基亚公司(Nokia Corpol-ation)是一家在芬兰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以生产手机著称于世。原告经我国商标局核准。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NOKIA”商标,注册号为1541929.有效期自2001年3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话、无绳电话、无线电话、电池及电池充电器等。  相似文献   

16.
<正>一、防御商标的概念厘清(一)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的概念对比防卫性商标可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大类。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权人在与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类别上注册与主商标相同的商标,该注册商标的目的主要在于事先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主商标而不在于使用。(如华为公司在与其经营业务范围不相关的第1类化学原料注册“华为”商标。)  相似文献   

17.
吴斌 《中华商标》2022,(10):60-63
<正>要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同意书》[1]可以作为排除混淆的初步证据。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的商标标志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不能仅以《同意书》为依据,准予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案情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简称让巴杜公司)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第38832690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让巴杜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淡香水、花露水、古龙水等商品上。第6146277号“JOY”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于2007年7月4日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18.
清源 《中华商标》2006,(2):20-23
印度尼西亚申请人P.T.伯尔纳(P.T.PERMONA)于2001年3月22日在国际分类第34类“香烟、烟草、雪茄烟、非贵重金属烟灰缸、香烟过滤嘴、卷烟纸、吸烟用打火机、火柴、烟叶和丁香混合卷制的香烟、非贵重金属香烟盒”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RO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ROLEX PROMOTl0NS S.A.(瑞士劳力士促销有限公司)在相同、类似商品“烟、烟具、火柴”上已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566503号“RO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近似。另外,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是复制ROLEXPROMOTl0NSS.A.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于2002年8月6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公告。  相似文献   

19.
田达良 《中华商标》2006,(10):33-35
近期,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因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药品名称冲突引起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案情大致如下:第3248395号“丁桂”商标是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公司”)2002年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片剂、贴剂、膏剂商品,商标专用期为200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  相似文献   

20.
黎叶 《中华商标》2023,(12):44-46
<正>一、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申请“众某”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该诉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商品上。2019年6月10日,龙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诉裁定之所以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认定诉争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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