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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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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选民 《南方经济》2003,(12):16-19
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董事在执行经营公司业务方面享有何种法律地位,向公司和公司的投资者负有何种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应向公司和公司的投资者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直存在着许多立法空缺。这种现象的存在无疑既是对股东权利至上的公司法理论的践踏,又是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的源头。本文主要探讨公司董事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2.
"禁止竞业义务"是董事的一项重要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禁止竞业义务"的法条为第61条第1款。陔条款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的同类的营业。"据笔者调查,目前,一些董事违反了"禁止竞业义务",突出的表现为搞"一家二制"。即自己在公司任董事或董事长,妻子或儿子、侄子经营与自己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这样,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应得的订单和收益,就流到董事自己腰包里去了。这是我国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的新动向(渠道),应引起足够重视。董事违反"禁止竞业义务"有自觉与不自觉之分。前者是指董事有意(故意)违反"禁止竞业义务",后者是过失即不了解"禁止竞业义务"而  相似文献   

3.
中国证监会在9月11日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也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事宜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现代公司制度的逐步确立,董事、经理在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他们对公司具有广泛的经营管理权和对外代表权。为了防止董事、经理在其自身利益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损害公司利益,法律要求董事、经理必须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竞业禁止”的规定,已经成为横在公司董事、经理面前的一道高压线。  相似文献   

5.
<正>一、公司董事的地位在探讨董事义务之前,有必要对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的地位做一番研究。由于文化传统和法律背景的因素,英美国家公司法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一种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在我国(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与公司的内部关系被视为一种委任关系(外部关系是代表关系),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公司法》第38条),  相似文献   

6.
李德智 《辽宁经济》2004,(12):58-58
根据衡平法的基本原理,诚信义务即忠诚义务,它是"要求被告将受益人的利益视为至高无上的良心上的一种责任".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以受益人的利益而非其自身利益或者第三者的利益作为或不作为.这就要求受托人以合理的目的实施其权力.在普通法系国家,衡平法上的诚信义务被适用于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已被广泛接受.作为受托人,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以诚信为本,以公司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在履行诚信义务的同时,董事必须兼顾股东、债权人、雇员等与公司发生各种法律关系的公司参与者的利益,所谓兼顾是指当股东、债权人和雇员等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矛盾时,以公司利益为第一利益.  相似文献   

7.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宝东 《特区经济》2009,(6):237-239
我国新《公司法》在许多制度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关于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却付诸阙如。学界多数认为在董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董事应与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明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正英美法商认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承担与董事类似的信义义务。所谓信义义务,也称忠实义务,是指董事会秘书应当以最大的诚信履行其职责,不得背  相似文献   

9.
刘淑华 《特区经济》2011,(6):120-121
董事注意义务是现代公司立法上董事义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价值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保证市场经济的高速、健康运行等。但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相当简单,仍需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荆天星 《特区经济》2014,(10):168-170
由于股东与经营层的分离,与合伙组织相比较,公司的经营效率更低下,如何提高董事对公司负责任的程度就异常重要。董事对于公司要承担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二者有自己独立的价值要求,综合起来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评判股东的尽职程度。然而我国《公司法》对于这两种义务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执行或违反标准,即便是在有具体要求的条款中,又存在不合理加重董事义务的情形。通过比较美国公司法中对于董事义务界限的分析,判断其规定的合理与不合理的方面,是有利于我国董事义务完善的。  相似文献   

11.
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我国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然而,经过八年多的公司运作实践,监事会却未能发挥有效的监督职能。于是,人们转而去求助于独立董事制度,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制度能救我国公司监督机制于危难之际。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那么,在我国公司法确立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之外,又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必要,是否如人们所希望的那样是治疗我国公司监督机制失效病症的灵丹妙药呢?  相似文献   

12.
王小翠 《特区经济》2024,(2):118-121
债权人利益频繁受公司管理层侵害,董事与第三人产生新的代理问题。在公司法语境下,有过错的董事在直接或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应承担责任。公司正常经营时,过错董事应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履行不能是董事担责的关键因素;当公司濒危,董事对债权人负有维持财产价值的信义义务,若公司财产不当减损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此时既满足侵权责任要件、亦有承担信义责任的基础,故此阶段过错董事担责是侵权责任与信义责任的竞合。同时董事与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过错董事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由于不同董事权力大小不同,宜对董事赔偿标准差异化设置以平衡董事利益。  相似文献   

13.
李培林 《特区经济》2005,(12):254-255
1.独立董事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广义上讲,我国的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颁布的行政规章。就独立董事制度而言,它应属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但这两部法律中尚缺乏对独立董事及其应享有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证监会出台的《指导意见》虽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该文件是指导性的,尚需上升到法律层面。因此,从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已推行了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情况来看,最主要的问题是无法可依,独立董事很难从法律上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责任在法律上尚不明确,需要在民法领域进一步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问题,在刑事立法领域还需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的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4.
潘璐 《辽宁经济》2006,(8):68-69
当代各国公司法都承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有别于股东、董事等个人意见;然而公司资本属性又决定了公司的这种“拟制意思”本质上还是一小部分人的“资本多数决”。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实践中这些高管人员以及权力层之外的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按照“受信义务”理论,承担受信义务的高管人员要对公司尽到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且修改前后的《公司法》都明文规定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约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旧法体系下如何有效追究这一责任存在很大疑问。法理上,公司作为高管人员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享有唯一的诉权,然而高管人员完全可以使公司放弃诉权。这样一来,受信义务人的责任并未得到实际追究。  相似文献   

15.
应该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向公司出资。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形式,应不局限于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所规定的五种形式。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作为出资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也能够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作为出资并无不可。以普通实施许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应失去向第三方许可的权利;知识产权有效期短于公司经营的出资者没有后续改进技术的反馈义务;当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后,出资人负有向公司补充出资的义务。  相似文献   

16.
李敏 《魅力中国》2010,(24):163-163,165
“非法谋取和利用公司机会”类型的“利益冲突”范围涵盖极广,包括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利用职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收取商业赠赂等形式。因此,董事禁止谋取公司机会是董事忠实义务所要规制的主要方面。本文首先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禁止公司董事谋取公司机会的规则,结合我国公司法的具体内容,再分析我国公司法关于禁止公司董事谋取公司机会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7.
内部监督机制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环节,它主要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形成相互制衡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其中,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的主要执行机构。我国《公司法》第3章第4节明确规定,监事会是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之外,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对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行使监督检查的监督机构。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纠正的责任。此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人员。由此可见,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共同形成监督上市公司行为的约束力量。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原来的国有企业嫁接改造而成,其治理结构及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套用了西方国家的现成模式,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相似文献   

18.
张蕾 《魅力中国》2009,(4):135-135,124
传统的法律所建立起来的是公司董事、经理在法律上对股东承担受信义务,公司只应当对股东利益最大化承担责任,即所谓的“股东至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公司能够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试图对公司的绝对营利性进行修正。本文在论述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现状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规定,并对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完善路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股权的属性     
股权是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后,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公司法》第四条是这样规范股权的,“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中对  相似文献   

20.
周洁  曲一阳 《特区经济》2024,(2):153-156
近年来,是否应引入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成为公司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在宏观层面,引入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与我国公司发展理念相冲突。在微观层面,引入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与我国现行公司治理模式不相匹配。保护债权人利益,应在加大董事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知情权建设,积极探索特殊时期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同时还需优化破产重整制度,针对性地解决困境公司的财务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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