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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法律特征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简易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违法主体的违法事项,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或者仅部分符合,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2、程序简单,当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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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与当场收缴罚款朱立山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这对于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迅速纠正违法违审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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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李晓梅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在实践中一直是容易被滥用和用错的程序,笔者在此试就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有关问题及其适用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能更好地运用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践。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涵义及其内容行政处罚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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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切实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权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助力个体私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明确“个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和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00年1月24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按“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12号)中指出:《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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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当场处罚的送达问题所谓当场处罚的送达,简单地讲,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其当场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不言而喻,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专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关于当场处罚的送达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十分简单,只规定了一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这是由当场处罚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根据直接送达的法律规定和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在当事人当场签收后,才算合法有效,送达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就出现了送达不能的情形。对此,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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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相衔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第250号令)(以下简称"新《程序规定》"),并已与《行政处罚法》同步实施。新《程序规定》吸纳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和《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相关内容,设立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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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相衔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第250号令)(以下简称"新《程序规定》"),并已与《行政处罚法》同步实施。新《程序规定》吸纳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和《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相关内容,设立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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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地处闽北偏远山区,经济以农业生产为支撑,是一个人口只有16万、国民生产总值仅18个亿的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县。2010年初,针对工商所当前存在的“大案没案源,小案又不想办”,及监管巡查工作“面广量大、人少任务重”的现状,我们松溪县工商局组织开展“强化简易程序行政处罚适用”等专题调研,4月,我局以贯彻落实《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为契机,结合实际,按照以“结合日常巡查、强化简易处罚、突出市场监管”三互动工作思路,在基层工商所中积极强化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工作,使大量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得以纠正,节约行政执法成本,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执法效率,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