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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业主之间.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显现出新的矛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缺乏法律法规指导的问题日渐突出.如何建立一个实用的社区物业管理制度.已成为业主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孟宪生律师草拟了民间版的《北京市业主大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导则》).针对目前北京市民关注的物业管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希望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参考。为此.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与焦点房地产网于2006年5月13日联合举办了一次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研讨会.与会各方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问题及《导则》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以下为发言概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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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使业主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实现。但在实际中,许多的居住小区并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究其原因主要有业主、政府、开发商等方面的问题。采用扩大宣传使更多的业主了解业主大会的作用、灵活的工作方法等有效的措施,促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更多的小区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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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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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10年1月1日施行.从总体而言,该<规则>在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制订了较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其与原建设部制订的<业主大会规程>(2010年1月1日废止)相比,体系趋于完备,内容更加细化,操作性和指导性更强,值得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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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没有费用怎么办?业委会拒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怎么办?同一幢楼的业主可以决定本单元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吗?所有这些问题都在新出台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规则>)中找到了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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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新的社区组织,已经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人士的重视。但是.由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须在社团登记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多数人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甚至有人公开指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个无人管、甚至无法无天的怪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某法学教授在《新世纪周刊》2006年第30期撰文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并声称物权法草案彻底删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关诉讼权利条款是完全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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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2002年,上海广中街道某小区欲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的协助指导下,建立了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于该小区业主朱某以及部分业主认为筹备组人员是内部指定,因此要求重新组建筹备组,并要求居委会回避。直到2005年,朱某及部分业主还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并重新产生筹备组。成立期间,筹备组根据上海颁布的《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依法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委员,朱某以绝对优势成为其中一员。在即将公布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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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指导规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筹备以及履行的职责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对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所承担的指导和监督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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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业主方遭受的侵权行为,以新颁布的《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分析了侵权行为的来源,从业主团体的角度分析了来自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及业主个人的可能侵权行为及维权对策;从业主个体的角度论述了相邻关系中的侵权现象与维权措施。文中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维护业主权益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业主维权应该注意的若干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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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5日,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颁布.相较于2003年<业主大会规程>,我国物业管理实践与各界人士均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的运作进行了反复的实践与探索,<指导规则>无论在结构体例,还是条文内容上,均体现出极大的进步和创新,无疑将开启我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及城市基层民主发展的新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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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社区相继开始了筹备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然而,许多社区在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社区公约,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之后,随着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业主内部治理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解决全体业主对外的纠纷、维权等问题,而且又带来了业主内部的各种纷争和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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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这一名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国家级文件中是在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之中。笔者认为,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自治管理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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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翔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47-50
业主大会是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进行管理的一个群体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应成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具有非营利性,对小区日常事务拥有决策权,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具有监督权,但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的,但对建设单位业主、未入住业主以及大产权业主的选举权应当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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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但是如何执行《条例》中的以上条款,在我们工作实践中还是遇到了不少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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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不明确,使得他们各自的法律主体资格也不明确,导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产生一系列关于财产方面的纠纷.为了制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力,业主监督委员会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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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撤销权——兼评《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业主撤销权制度是对小区民主决策制度缺陷的一种弥补;业主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既包括侵权的决定,也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时应当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撤销权的效力及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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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法规,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选举难现象普遍存在。本文旨在通过对业主委员会选举难问题的分析,从而找到解决困扰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良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