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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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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政策     
《云南金融》2009,(11):9-9
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明确 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9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所列4种隋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这4种情况分别是: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2.
王翔  陈杨 《金卡工程》2009,13(10):121-121
老有所养是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所要求的,也是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所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些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有的子女还把赡养父母看作额外负担.不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特别是在农村,甚至有的子女还提出"先分父母财产然后再赡养","分家不平不赡养"等等荒谬的所谓理由.  相似文献   

3.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发票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记录经济业务、反映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的法定原始凭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后,根据其业务需要,有依法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权利;而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机关,有依法向纳税人提供发票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一、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必提的法定经费《工会法》第36条对工会经费的提取作了明确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向工会拨交经费。”这就是说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向工会拨交经费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组织依法享有经费的权利 ,建立工会组织的行政单位有依法承担拨交经费的义务。而且行政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具有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 强制性。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任何单位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 ,都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 无偿性。它是依法而产生的…  相似文献   

5.
潘毅 《中国外资》2008,(10):167-167
随着离婚案件的逐年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纠纷大量增加。在实践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因各种情况,而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在何种情况下是可拒绝对方探视?探视权是否仅仅限于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探视权是否有限制?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而探视权是具有长期性,申请人中请法院执行是否能得到较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处理此类纠纷最好方法为调解……等等。  相似文献   

6.
随着人口老龄化到来和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终将显现。本文通过建立分析框架,发现以提高养老金缴费率和降低养老金替代率来缓解缺口不现实,同时提出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将法定退休年龄与抚养子女数量挂钩、养老金资产信托化管理等建议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7.
在客户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应该更有防范第三人非法侵害客户财产能力,确立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是维护客户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所必需。商业银行对客户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宜由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明文规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义务。当客户在商业银行的经营场所办理存取款业务而遭到他人非法侵害的,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独立对客户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李娟 《上海保险》2008,(8):13-15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就有关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与说明的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该义务的目的在于保证投保人能够就交易的内容作充分的了解。  相似文献   

9.
张妮 《上海保险》2006,(9):38-42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合同而依法承担的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运用和根:本体现。所谓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当时或以前向另一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是保险法依据最大诚信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的直接要求。无论保险合同中有无这项约定,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该项义务。  相似文献   

10.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精神上对子女进行养育和照料,以保证其正常生长发育的需要。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特殊情况下,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成  相似文献   

11.
弹升:反弹;回升。如股市全面弹升,股价指数上涨。止跌:股市、期货、汇兑价格等停止下跌。趋冷:逐渐变得萧条或冷淡。相对于“趋热”。区位码:国标汉字交换码的10进制区位号。由若干4位的10进制数组成,前两位叫做区号,后两位叫做号码。每个区位码都对应着惟一的1个汉字或符号。不作为:法律上指以消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婚姻法中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不作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中的不作为,一般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相对于“作为”。  相似文献   

12.
夫妻忠诚协议是将法定忠实义务予以契约化的身份协议。在民法典时代,应原则上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包括: 忠诚协议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此种协议并不存在一般性违背强行法或公序良俗的特征;忠诚协议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忠诚协议是对法定忠实义务的重述;承认其效力有助于弥补法律对违反法定忠实义务之制裁的不足,有助于实现保护婚姻家庭这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宗旨,有助于对优良家风和善良风俗的弘扬。忠诚协议虽能在夫妻之间产生拘束力,但其约定义务因涉人身性,故无法诉请履行。违反忠诚协议成立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原则上有效,在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时,可参照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在双方关于违约后果的约定悖俗而无效时,可视为未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可就违约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应当允许守约方在不离婚的情形下,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3.
卜祥瑞 《银行家》2007,(2):118-119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仅有利于依法合规经营、履行法定义务,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实施,该法所确立的最重要制度之一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又称Know your customers(了解你的客户),它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进行其他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这不仅有利于依法合规经营、履行法定义务,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产品召回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而不管该缺陷是否已经造成损害.产品召回风险是一种或有的法定义务风险,即在一定条件下才存在的法定义务.召回费用是厂商履行召回义务的费用,而非民事损害赔款.因此,产品召回不是厂商对私法责任的承担而是对公法义务的履行.产品召回保险是一种义务保险而非责任保险,其标的应为整批产品虽存在系统性缺陷...  相似文献   

15.
"了解你的客户"是任何一家企业生存和发展都必须考虑的问题。但是,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和反洗钱的角度来讲,"了解你的客户"有着其特殊的含义。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将"了解你的客户"以"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定义务的方式进行了规定,而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所开展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除固有的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着眼于避免自身在有意或无意间被卷入洗钱犯罪中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和制度的作用上。但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金融机构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中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将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总结并进行剖析,最后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16.
一、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性质和特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简称河维费)是行政征收行为的一种,也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据而实施的向法定义务人无偿征收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河维费是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  相似文献   

17.
<正>近段时间以来,"假离婚"以及因"假离婚"而发生的"真离婚",频频见诸媒体。点评:在法律意义上,并无假离婚这一说法。当夫妻双方走完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等法律程序,领取了离婚证,即意味着双方结束了婚姻。现在所谓的"假离婚"实指围绕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等问题,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利益。  相似文献   

18.
申报纳税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和内容向主要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9.
我国碳会计的发展急需突破理论认识和实践设计上的瓶颈。立足于法定碳排放权配额的经济实质,通过考察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依托的"总限-交易制",提出"二元观"理论视角,将法定碳排放权配额理解为:依法实施碳排放的权利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遵从法定配额进行碳排放的义务。由此,将企业获得的法定碳排放权配额等量地确认一项资产"碳排放权—法定碳排放权"和一项负债"应缴碳排放权—法定配额义务",建立逐期核销机制,以及按碳排放权配额的交易、清缴和结余等实际管理情境开展核算。这一碳会计方案,可契合"总限-交易制"的环境管制和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经济实质,预期可助力企业低碳转型和国家碳市场建设。  相似文献   

20.
郑彧 《证券市场导报》2021,(3):62-68,77
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规定反映了近年来国际上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监管”趋势。行为监管要求将原有单纯满足监管规范要件的“形式合规”转向以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结果目标的“实质合规”,由此金融消费者保护方式呈现出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的转向。同样地,本次修法将以往中国证监会具体、细化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上升为抽象的法定义务,这就决定了券商在销售证券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以所谓的“程序合规”作为其完成“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标准,而应以“程序合规+实质合规”来证明其对“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要求的满足。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监管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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