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09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自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样化的创新实践在全国多地积极探索开展。2011年3月,大庆市某银行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短短半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相似文献
2.
3.
<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人发放的,以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附带地上种养物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2009年3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结合博州辖区农村土地流转快速推进,承包数百亩、上千亩土地的种养"大户"越来 相似文献
4.
5.
6.
7.
2013年6月,陕西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设立汉中市南郑县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的通知》,然而截至2015年2月末,全县仅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1笔,金额90万元,这反映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推广慢、推广难的难题。存在问题法律障碍。地方政府部门虽然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推动创新试点,但这些文件的效力等级较低,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放贷主体难以通过法律 相似文献
8.
现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制约因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4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鼓励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近年来,延边州内各涉农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创新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还受制于现行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及机制不完善、产权不清等问题。有必要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流转市场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入手,为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全面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9.
《时代金融》2019,(33)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在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36条加入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之后,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构想,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在原有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即承包权仍然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为入股方式流转,但土地经营权入股又会带来一些问题。本文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后经营权入股问题作出浅陋讨论。在文章开篇,提出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背景,然后第一部分指出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重要意义;其次,在本文第二部分提出土地经营权入股产生的问题;最终,经过上述分析,在第三部分提出预防问题产生的措施或建议。 相似文献
10.
11.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目前国家出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和贯彻执行,对土地使用权评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12.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地禁止抵押。现阶段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的需求在变化,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我们应该重视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标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3.
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关键。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我国土地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的重要性。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和实证法等方法,描述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障碍以其成因,并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的现存缺陷和弊端,提出了进行完善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4.
15.
16.
17.
18.
19.
近年来,全国多地开展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模式的探索,有效地盘活了农户手中的土地资产,缓解了农户融资抵押不足问题,促进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但在当前法律层面而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融资担保方式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及流转方式的法律解析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就是农村土地的流转,通过流转实现土地的集中经营,而实现规模化、集中化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20.
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应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承包地因物权性利用和债权性利用之不同,各自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还能够解决农地权利群的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