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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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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自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样化的创新实践在全国多地积极探索开展。2011年3月,大庆市某银行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短短半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相似文献   

2.
《甘肃金融》2013,(5):8-8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农牧斤等部门《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做好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3.
刘军 《新疆金融》2013,(11):108-112
<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人发放的,以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附带地上种养物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2009年3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结合博州辖区农村土地流转快速推进,承包数百亩、上千亩土地的种养"大户"越来  相似文献   

4.
《新疆金融》2013,(7):122-128
<正>一、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模式特点(一)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近年来,唐山市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继出台和实施了《唐山市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系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等系列政策  相似文献   

5.
<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要充分使用和发挥好中央《决定》中赋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能,核心的问题是要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评估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6.
<正>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如下: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  相似文献   

7.
2013年6月,陕西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设立汉中市南郑县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的通知》,然而截至2015年2月末,全县仅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1笔,金额90万元,这反映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推广慢、推广难的难题。存在问题法律障碍。地方政府部门虽然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推动创新试点,但这些文件的效力等级较低,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放贷主体难以通过法律  相似文献   

8.
2014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鼓励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近年来,延边州内各涉农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创新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还受制于现行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及机制不完善、产权不清等问题。有必要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流转市场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入手,为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全面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9.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在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36条加入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之后,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构想,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在原有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即承包权仍然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为入股方式流转,但土地经营权入股又会带来一些问题。本文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后经营权入股问题作出浅陋讨论。在文章开篇,提出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背景,然后第一部分指出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重要意义;其次,在本文第二部分提出土地经营权入股产生的问题;最终,经过上述分析,在第三部分提出预防问题产生的措施或建议。  相似文献   

10.
<正>土地是农村经济中最大的一宗资产。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挖掘土地潜力,释放土地价值,提高农民收入,让农民在新型土地财富的实现中,安全、稳定而又可持续地共享成果。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呈现"双加快"态势,农村土地市场的活跃,为金融机构展业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广阔舞台。2010年,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相似文献   

11.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目前国家出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和贯彻执行,对土地使用权评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12.
毕铭明 《金卡工程》2010,14(2):189-189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地禁止抵押。现阶段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的需求在变化,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我们应该重视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标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3.
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关键。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我国土地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的重要性。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和实证法等方法,描述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障碍以其成因,并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的现存缺陷和弊端,提出了进行完善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4.
《金融会计》2009,(11):65-70
为整合人力和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深入了解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财政金融支持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管理法》对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其中,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延长了土地承包的期限,但是我国农村妇女相关的土地权益由于现实的原因仍然屡屡受到侵犯,比如说: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常因为出嫁而丧失,离婚妇女、外出打工的妇女更是如此,同时农村的陋习、村规不但严重侵犯了妇女合法权益,更是违宪、违法,但在实践中却很难解决。现通过揭示上述问题,反映出我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日益突出,故通过科学的分析来找出产生该问题的原因,以提出解决的办法。  相似文献   

16.
2014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现实中很多地区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有益尝试.本文通过对现行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的回顾,分析了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行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7.
五种民事纠纷:应予受理 农民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其承包经营权被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解释》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五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  相似文献   

18.
土地流转制度下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4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现实中很多地区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有益尝试.本文通过对现行4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的回顾,分析了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行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全国多地开展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模式的探索,有效地盘活了农户手中的土地资产,缓解了农户融资抵押不足问题,促进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但在当前法律层面而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融资担保方式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及流转方式的法律解析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就是农村土地的流转,通过流转实现土地的集中经营,而实现规模化、集中化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20.
滕佳一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1):140-154
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应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承包地因物权性利用和债权性利用之不同,各自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还能够解决农地权利群的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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