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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业务和进口押汇业务中,为保障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利益,防范银行垫款风险,一般采用第三方保证人担保.信用证项下第三方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能按开证行要求及时履行付款赎单义务,或因申请人原因造成开证行对外垫款,那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开证申请保证.二是当申请人(进口商)申请开证行叙做进口押汇时,保证人对押汇协议进行担保.以下笔者通过分析青岛中保公司的两则信用证担保案,讨论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责任及其免责,以维护保证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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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现阶段较为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本文主要研究国际经济交往中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常见的开证申请人欺诈、受益人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及从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银行三方考虑风险防范,对保证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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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手段的交易中,作为开证行,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当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全部单据,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单据要求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见UCP500第九条),所以,开证行是否付款是其独立审单后做出的决定。不应受到他人影响。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开证行和申请人存在较为密切的业务关系,出于此种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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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手段,它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使卖方的利益有了保证;同时,为了方便不同国家的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信用证规定了独立抽象性原则,即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仅建立在单单、单证相符的条件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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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手段,它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使卖方的利益有了保证;同时,为了方便不同国家的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信用证规定了独立抽象性原则,即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仅建立在单单、单证相符的条件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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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审单标准是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在单据不符时,开证行可以拒付款项,但必须严格遵守UCP600第16条的规定,并在拒付通知中措辞严谨,否则开证行将丧失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必须对“不符”单据予以承付或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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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开证行基于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书面付款保证。进口商申请开证时,银行除了查验申请人的资信及必须的有效文件,还要查验其签字盖章的承诺声明。开证申请书上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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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是受益人顺利结汇的一大潜在威胁,在市场行情不利于开证申请人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往往背信弃义启用软条款给受益人正常交单设置障碍,达到打压价格、拒付货款、拒收货物的目的。有的开证申请人甚至蓄意利用软条款进行信用证诈骗,使受益人蒙受损失。本文对信用证软条款进行了分类,并逐一提出甄别方法和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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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是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应进口人(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的付款保证,属银行信用。但是,不 同种类的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保护程度各异。本文就此予以介绍,希望引起受益人 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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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例信用证条款处理办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贸易支付中,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支付保证.在实际业务中,有些开证申请人就利用信用证这一特点,出于自身的各种目的在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受益人行为的条款.面对这类条款,出口商如何处理?笔者以下结合几个实例,探讨对这类条款的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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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及相关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新特点概述 传统的国际间信用证欺诈无非是:第一,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使得开证申请人财货两空;第二,开证申请人开出假信用证,取得单据骗取货物;第三,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以虚假的交易作为开证理由,开立空信用证,伪造单据,共同骗取银行的打包放款;第四,开证申请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使受益人难以做到单证相符,从而拖延付款甚至拒绝付款.笔者对近年来国际间信用证诈骗的众多案例研究发现当今信用证诈骗又有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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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是指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它将进口商的付款责任转为首先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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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中买方申请开证,卖方交单得到货款。中间商介入让交易环节更复杂:买方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中间商再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一般买方开证时需缴纳开证保证金.造成贸易商资金占用。如何利用现有资源降低交易成本赚取更大利润.成为中间商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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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之前保兑行自行贴现完成了它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并支付了贴现款给受益人,而诈骗行为在此之后,但又在到期日之前被发现,这种受益人诈骗风险是应该由开证行承担(同时涉及信用证申请人)?还是应该由保兑行承担?曾经在贸易融资中一度依赖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人们会非常关心下面这一案件的判决。案例中,法庭最终结论是: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开证行给予保兑行的基本授权就是在到期日付款,开证行对到期日已经做成付款的信用证必然有偿付义务。即如果到期日之前受益人被宣称有欺诈嫌疑并确定了欺诈,保兑行没有责任付款,开证行也没有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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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2年8月江苏省某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南京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34万美元,当时开证保证金全免,受益人为韩国汉城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信用证规定最迟装期为2002年9月10日,效期为2002年9月31日,信用证规定全套提单抬头为TO ORDER.信用证开出后,申请人A公司于2002年9月15日向开证行提出办理提货担保,并在未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开证行出具了提货担保书.之后开证行一直等待信用证项下单据,但直到2002年10月10日开证行仍未收到信用证项下的相关单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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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为开证申请人提供开证担保时,开证行在享有担保权人权益的同时也面临诸多风险点,而当前商业银行的信用证操作模式极易触发这些风险点,导致漏保、脱保风险事件的发生。准确识别银行接受信用证担保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对商业银行意义重大,以演绎与归纳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第三人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担保时潜在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有利于商业银行构建牢固的风险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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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核心支付工具,也是我国进口业务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进口业务中,信用证申请书是企业自行缮制的一项重要文件。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m)是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委托开证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法律文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根据该申请书确定的。开证申请书一旦经银行承诺,即成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信用证开出之后,除非得到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撤销;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