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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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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2.
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  相似文献   

3.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分别是: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4.
一、不计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同 1.相同点。适用的情况相同,即两者均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明确了“营改增”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政策和具体管理规定,这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很多差异。  相似文献   

6.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  相似文献   

7.
改进兼营免税项目销售分摊进项税额方法的设想刘忠智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常常事先不能确定其是...  相似文献   

8.
企业销售免税与应税货物应交增值税额的计算○华蓥市国家税务局虞世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一些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这是国家为鼓励部分特定的行业优先发展或扩大其产品市场竞争能力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经营中,既销售免税货物又销售应税货物,根据...  相似文献   

9.
李美珍  周旭 《财会月刊》2010,(10):72-72
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10.
正免税农产品的"税",指的是增值税。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免税农产品的涉税政策首先,销售额的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次,发票的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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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异同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概述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一般纳税人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外购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遭受非正常损失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明确区分适用零税率享受退(免)税与应税服务免税的范围,以免政策误读带来税收风险。  相似文献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清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件》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购进固定资产 ;(二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 ,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 ,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 ,企业固定资产发生的经常性修理作为当期费用入帐 ,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  相似文献   

15.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按规定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属于购人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人的固定资产、购人的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考虑采用什么方法计价,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人购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相似文献   

16.
本文结合具体实例,从专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纳税人和兼营货物出口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纳税人两个方面,就“营改增”试点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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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一览中央财税法规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退税率、税额计算方法等。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至此,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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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是否有利图?通过以下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倪端。案例一: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相似文献   

20.
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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