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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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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宏达 《银行家》2022,(10):134-136
<正>作为典型的继受型制度,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和适当匹配的义务。立法是解决适当性义务本土化建设的最优途径。当前,中国金融业已广泛确立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在证券法领域获得立法确认,相关制度建设取得阶段性胜利。在此基础上,如何将成功经验推广至银行业和保险业,又如何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有必要从细节层面再次审视美欧适当性义务制度,以利于我国进一步转化、吸收和借鉴。  相似文献   

2.
刘博 《中国证券期货》2012,(12):234-235
2012年2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了《提供复杂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要求》报告,对健全中介机构向客户提供复杂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了建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中介机构履行公平交易职责、诚实信用职责、专业服务职责和管理利益冲突的职责。中介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务状况、风险容忍度等信息,充分了解所推荐或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从而使所推荐或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适合客户。  相似文献   

3.
构建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制度对于加强投资者保护、优化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而言,《九民纪要》对责任主体范围的规定存在不当地向金融产品发行人扩张的风险;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性质也被不当地界定为合同责任,不利于投资者保护;而法律对于责任减免事由的规定不足,将使金融机构缺乏“安全港”规则的保护,导致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利益失衡。为完善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机制,在责任主体方面,应当明确责任主体的扩张限度,金融产品发行人仅在参与不当推介行为时可以作为责任主体;在责任性质方面,适当性义务是一种信义义务,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减免事由方面,应当发挥监管部门在专业方面的优势,帮助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构建完善的责任减免制度体系。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三方的共同努力,实现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利益平衡,营造和谐共赢的证券投资环境。  相似文献   

4.
宗明 《中国外资》2024,(2):78-80
<正>尽管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一义务,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仍然面临诸多挑战,需进一步加强适当性义务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全球金融市场日益融合、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多样的现代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的适当性义务成为确保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关键法律制度。该义务的核心在于平衡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天平,保障投资者不被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所损害。  相似文献   

5.
适当性义务学理争议从未停歇,其现实适用亦产生异化。司法实践对适当性义务定性不统一,履行该义务的审查标准趋于形式化。数字时代的到来加剧了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危机,起源于强化“卖者尽责”理念的适当性义务理论,正不断回归于强调“买者自负”原则。国外经验表明,应在法律规范中明确适当性义务性质并不断创新其在数字时代的审查标准与适用技术。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完善路径有,以明文化法律规范确立适当性义务监管形态,改进智能投顾适当性监管手段,从实质与程序两层面审查其履行并协调告知说明义务与适当性义务的关系,配合金融素养教育措施可改进适当性义务理论与现实割裂问题。  相似文献   

6.
境外金融产品投资中的客户适当性制度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境外金融立法中均要求市场中介机构履行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通过借鉴境外相关的立法及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目前证券期货市场正在建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文提出了监管机构应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立足于树立中介机构理性选择客户的理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相似文献   

7.
智能投顾是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的产物,虽然深度融入了科技元素,但并没有改变其投资顾问的业务本质。鉴于目前正处于并且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仍将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而智能投顾本身不具备成为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应将运营平台和软件架构师纳入义务归责体系,由其承担对于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确实改变了传统的投资顾问服务模式,由"人人交互"转为"人机交互",传统的信义义务体系面临规制失灵的风险,具体表现为:义务"黑箱"和算法"杀熟"给忠实义务的履行带来了挑战,算法审查缺位和用户画像虚化对善管注意义务的实现构成了障碍。强化智能投顾模式下的投资者保护,建议以算法披露刺破义务"黑箱",对算法歧视确立差异性审查模式;建立智能投顾的一般性技术标准和算法审查制度;推动金融机构在提供智能投顾服务过程中引入混合交互模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投资者利益受损时采用"两步问责法",实现促进金融创新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着重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是投资者分类问题、第二是产品分级问题、第三是适当性义务的差异履行问题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必要性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有关适当性管理的内容散见于创业板、股转系统、金融期货、公募基金销售、私募基金募集、受托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融资融券、债券交易等市场、产品的监管规则和自律  相似文献   

9.
沈瑶 《中国金融》2007,(24):39-39
《反洗钱法》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反洗钱法》中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以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履行反洗钱义务,却没有充分提及保护客户的隐私权问题。由于界线不够明确,就可能导致执法的偏差。就目前来看,反洗钱的主管部门随时都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了解任何一个客户的情况,这在金融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里是不太可能的,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除了承担向有关执法机构递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外,还负有对客户隐私权保密的义务。  相似文献   

10.
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竞争、内外资机构间的竞争随着金融改革和资本开放越演越烈,金融产品也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和专业化,而在运营过程中,金融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说明义务的行为也频频发生,进而引致金融消费领域的诸多侵权、违约现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堪忧.因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成为“一行三会”金融改革的重点内容时,有必要深入研究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则体系,规范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即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违反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等,以促进金融领域的公平正当交易.  相似文献   

11.
“原则一小步,理念一大步” 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创新的制度设计。在境外成熟市场,适当性管理已成为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日常服务和推荐产品的普遍性原则,除了即将推出的日本Tokyo—Aim市场明确定位为专业投资者市场外,其他境外创业板市场并没有订立针对投资者参与资质的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12.
《资管新规》致力于拨乱反正,但未涉及大资管回归本源后的重要一环——财富管理业务。该类业务具有独特的利益冲突问题,以公募基金投资建议服务为例,基金投顾会倾向于为投资者推荐佣金更多而非更适合的产品。面对这一利益冲突,部分域外监管机构试图强制实现从卖方投顾向买方投顾的付费模式转型以及对所有投顾施加统一的客户最佳利益义务,我国监管机构目前亦鼓励卖方投顾向买方投顾的转型。本文通过经济分析发现,域外监管干预措施都是非效率的,宜采取区分监管的思路:对于投资者支付投顾费用的买方投顾,严格禁止其直接或间接从基金端收受销售佣金,促进客户最佳利益义务或信义义务的履行;对于佣金激励下的卖方投顾,设置明确的佣金费率上限,促进适当性义务的履行。  相似文献   

13.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保护理念的具体应用,是证券监管中需要强化和落实的重要一环,其核心目标是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适当推荐义务,将适当的证券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大量问题,证监会以及各地证监局在适用过程中尚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标准,新《证券法》第88条虽然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遵...  相似文献   

14.
井漫 《西南金融》2020,(4):65-77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保护、完善券商内部治理、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还存在着投资者分类保护与现实脱节、投资者权利救济难以实现等现实问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仍具有讨论价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证监会以"买者有责"为核心,形成了以代理理论、特殊情况理论和信义义务理论为内容的适当性理论基础,而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在信赖利益理论的基础上对美国理论基础的延伸与发展。国外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客户适当性、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权利救济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上述方面虽有一定发展,但在实践层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今后的发展重点应更多放在立法模式选择、投资者分类制度、投资者教育机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方面。  相似文献   

15.
为落实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与基金三大协会公布了各自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把经营机构对客户理财需要做的KYC(了解客户)、KYP(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经营原则.对机构而言,应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及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投资者而言,应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不断进步,金融产品日益更新,金融工具国际化、金融服务多样化和全球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中客户尽职调查所面临的困难也随之加大。本文着重阐述当前福建省南平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现状,分析了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实际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7.
"了解你的员工(know your stuff;KYS)"对于金融业预防洗钱风险、尤其是防范与控制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它既是"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KYC)"或者"客户尽职调查(eustomer due diligence;CDD)"制度在预防金融机构内部案件风险与操作风险领域的创新运用,也是金融体系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不断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应有内容.  相似文献   

18.
回顾分析"原油宝"事件,发现在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未受到恰当的保护,存在金融消费者素养有待提升、金融机构没有恰当履行风险管理义务、金融创新产品存在监管盲点等问题.本文提出,应借鉴国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和立法经验,通过深化金融消费者教育、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加强对金融机构营业行为规制等方式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和法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投资者适当性作为海外成熟资本市场普遍存在的重要监管规则,通过调整证券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适当性源于上世纪美国的自律组织规范,现已发展为监管规则并成为证券经纪商应承担的重要义务。此后,欧盟、日本以及我国香港资本市场相继在立法中确立适当性规则以保护投资者。上述立法例为我国《证券法》修改提供了全新的理念和思路。本文在系统梳理、分析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展开构建我国法中适当性规则的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20.
根据金融十二五规划,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将获得更充分的发展,适当性规则作为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要件,重要性日益突出,内涵也将与时俱进。目前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适当性规则的法制现状主要存在银行立法过于原则、证券立法门类繁多、客户分类易成为金融机构限制交易的手段、尽职调查义务重形式、轻实质等问题。对此,参考借鉴发达资本市场关于客户分类、尽职调查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立法经验,构建并完善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适当性规则的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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