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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期《中国道路运输》刊载了安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来信及答复。来信内容为:“一辆无任何手续的大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被依法暂扣,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为“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为行政相对人与执法机构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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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认真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应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县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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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部分一线运政执法人员经常来电、来信咨询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年审能否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也有道路运输经营者向法制部门投诉个别运政执法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质疑运管机构以逾期未年审为由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但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损害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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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道路运输法规体系逐步健全,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各级运管机构职能和管理方式逐渐转变,各级运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然而,目前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行政处罚随意性较大,不同情况相同处罚、相同情况不同处罚,前后不一、内(本地)外有别及显失公正等现象较为突出,广大车主反映强烈。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加快依法行政的步伐,不断提高运政执法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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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在赋予运管机构行政处罚权的同时给予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即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裁量权限范围内,确定处罚内容、处罚幅度等,做出处罚决定,实施处罚。当前,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处罚程序切人,合理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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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黑车”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有效举措,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全面搜集相关违规证据,确保“黑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将“黑车”案件办成铁案,营造惩治“黑车”的社会氛围,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但存2013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笔者发现个别基层运管机构对“黑车”行政处罚存在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行政处罚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以及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现象,如在处罚出租客运类“黑车”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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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4年8月,一辆福建籍旅游大客车使用省际旅游线路标志牌经营福建至湖北罗田班线客运,被罗田运管所稽查人员查获。经过周密的调查取证,认定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福建至罗田旅客运输。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稽查人员向其下达处罚额为3万元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当场开具证据保存清单,将该车保存。依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