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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的重要转折点。由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构成的“二元市场”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而终结。这场制度变革改变了中国股市“不同股不同权不同利”的格局,也将占股市273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推向了市场。2007年6月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受让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相关监管制度的及时跟进,正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2.
浅析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黄  杨亚萍 《财会通讯》2008,(11):30-31
多年来,股权分置影响了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被普遍认为是影响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发展最根本的问题所在,直接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股权分置改革是指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差异的过程,这必然使得上市公司的经营目标回到全体股东财富最大化,市场约束自然形成,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3.
一、大宗交易平台及国有股大宗交易制度的建立 2002至200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推出大宗交易平台,确立了大宗交易方式及其价格确定、成交确认和信息披露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实力的增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及全流通的实现,大宗交易行为日渐活跃。2008年4月,为了缓解全流通后大小非减持对二级市场的冲击,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股东在一个月内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总股本1%的必须经大宗交易平台。此后,大小非逐渐成为大宗交易平台上的主要力量。据调查,2008年4月至2011年10月,通过沪深大宗交易平台累计成交近万笔,成交总金额近三千亿元,大宗交易成交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也不乏国有股东的身影。而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还需同时符合国资委和证监会于2007年6月颁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股权分置改革有关会计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松华 《财会通讯》2005,(10):78-79
股权分置是指我国证券市场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在发展演变中,A股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分别设置状态。股权分置的存在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制约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此,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期通过建立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市场化协商机制,使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后获得流通权。显然,股权分置改革解决的是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及由此给流通股股东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于蕾 《电子财会》2005,(11):31-33
股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于政策限制被分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股份,一类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一类是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目前,非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三分之二。股权分置破坏了上市公司利益机制一致性的基础,导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取得相应的流通权,从而实现所有股东股份的同质化。  相似文献   

6.
冯峰 《活力》2007,(7):44-44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上市公司中的一部分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的状况,股权分置导致中国上市公司中的股东利益不一致,影响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不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的变化,股改的实施降低了不可流通的国有股比重,促使上市公司建立合理有效的股权结构,从而优化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7.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的改革,旨在实现全流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长期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东7149亿元,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元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而国有股份(包括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又占非流通股份的74%。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进入股份全流通的状态。原本"固化、沉淀"的国有资本,随着限售期的到来,将逐步得到解禁,股权分置改革带来了资产证券化,资产流动性问题得到了解决,意味着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将可以逐步流通,这为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开展资本  相似文献   

9.
张苒 《财会月刊》2010,(5):57-57
一、限售股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印发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①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进入股份全流通的状态.原本"固化、沉淀"的国有资本,随着限售期的到来,将逐步得到解禁,股权分置改革带来了资产证券化,资产流动性问题得到了解决,意味着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将可以逐步流通,这为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开展资本运营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  相似文献   

11.
“大小非”减持中盈余管理与监管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5年4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6月,股改第一家试点企业三一重工的法人股东象征性抛售了100股三一重工法人股,由此拉开我国证券市场“大小非”减持的序幕。但在外部法律、监管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股份的自由流通可能引发原非流通股股东新的侵害行为,而这部分股东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2.
股权分置改革改变了中国股市在成立之初就形成了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类股票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的股权分置现象,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具有标志性作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对价支付的类型和数量问题对公司治理有很大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对投资者关系和盈余管理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的市场反应有待进一步观察。对中国上市公司股改后的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建设,今后应加强的工作:一是对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控制股东的行为加强监管;二是进一步开发金融产品,同时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三是政府对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策略应该改变;四是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市场,加强上市公司控制股东的诚信建设,强化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进入股份全流通的状态。原本“固化、沉淀”的国有资本,随着限售期的到来,将逐步得到解禁,股权分置改革带来了资产证券化,资产流动性问题得到了解决,意味着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将可以逐步流通,这为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开展资本运营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资本运营,就是对公司所拥有的一切有形与无形的存量资产,  相似文献   

14.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5%的股份用于奖励公司员工,并允许公司高管人员于上市一年后转让股份以获取收益;同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遵照该办法的规定,实施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为主要手段的股权激励,  相似文献   

15.
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贤銮 《上海企业》2005,(10):42-43
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一现象为我国股市所特有,是在诸多历史原因下形成的。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本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国有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高比例的股权不能上市流通, 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制约了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进而也影响了上市公司治理。股权分  相似文献   

16.
上市公司控制权协议转让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前一直是上市公司并购的基本形式,要约收购仅是辅助手段。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由于现行法在定价和审批等方面的限制,协议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导致股改后我国控制权市场面临空缺,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丧失,公司并购裹足不前。未来应当对现行规则进行改革,建立起以协议转让和证券商报价制度为特征的控制权协议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17.
《电子财会》2006,(5):60-61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等相关文件,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18.
极具中国特色的股权分置现象导致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中积累了诸多矛盾,上市公司并非股东的利益共同体,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屡见不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遭受损害.2005年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证券市场上的流动性问题,控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趋于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得到了根本的改善.文章对股改前后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变化进行研究,着重探讨全流通时代股东之间在股份优势、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方面产生的新冲突,并从加强中小股东保护的视角提出新形势下的相关监管策略,以求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9.
李刚 《财会月刊》2007,(4):11-12
一、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期权等权益工具对职工实行股权激励,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允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规范了此类股权激励办法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相似文献   

20.
20 0 2年 9月 2 8日 第 11号令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 ,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 (以下简称持股变动 ) ,是指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 ,投资者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 ;或者持股数量虽未发生变化 ,但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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