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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实践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在统筹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积极实践、深入研究,探索出了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新路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必要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仅关系到农民的政治权利,而且关系到农民参与收益分配的财产性权利。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有效手段,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户籍改革进程的重要任务,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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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权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事务进行自主管理以及享受利益的权利,具体可分为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部分。因此,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界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3.
<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也是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根本。笔者认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过程中,应当做好六项工作,确保按政策规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宣传政策界定成员身份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边界的关键措施,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将成员身份确认到位,重点要让群众了解政策、知晓办法,确保群众参与、群众监督,让群众用政策维护自身权益。针  相似文献   

4.
声音     
<正>确权应该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谁是成员?据我所知,绝大部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没有法人的执照,属于哪种经济组织类型不清楚。这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构成,成员的资格界定,成员的权利、责任、义务,成员的退出和进入都没有得到解决。应该出台国务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明确成员资格,界定权利责任义务,建立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5.
<正>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作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和先进单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上,列入课题项目进行深入研究,着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理论的相关问题进行商讨。笔者在参与研究过程中深刻认识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要兼顾历史因素、政策因素和风俗因素,要有法理依据、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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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权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事务进行自主管理以及享受利益的权利,具体可分为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部分。因此,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界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农村集体成员权到底如何界定?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为止,似乎没有一项具体的政策或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即使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有所规定,仍无法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千头万绪的新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各类生产要素在经营过程中不断优化配置,既激发了农村集体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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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科学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落实,也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性环节。目前,各地主要根据户籍关系、承包经营集体土地情况、参与集体收益分配情况等,通过民主程序认定。一些地方还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成员资格的确定、排除和丧失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由于情况复杂,成员资格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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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赴皖执法检查组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由于确定成员资格的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既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因此,执法检查组建议,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法制日报,2011年10月21日)。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就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9.
<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是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环节,也是实施农村分配和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分配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泰州海陵区在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和条件,建立健全了海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促进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12年,全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成员15.56万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纳入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有2823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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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因此,严格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的问题,但对以下几类特殊人员,其土地承包权需特殊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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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关系到农民群众能否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分配以及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等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要件,事关农民群众最直接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生活基础,对广大农民及农村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迄今为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仍然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不仅各级立法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尚无立法解释,各级司法部门未作出全面完整的司法解释,国家农业、国土资源以及民政等相关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解答,因此已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目前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以及集体资产等重大利益分配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本文笔者通过多年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调处农村涉地纠纷的实践中进行大量的深入调查研究,并借鉴省内外相关同行及专家意见,以及参照全国一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做法,对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出了概念理解和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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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产权管理工作中最棘手的问题,不管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法律属性都非常模糊,这就需要认真探索实践,有序推进集体成员认定工作。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一个名词概念,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却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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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现实必要性(一)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需要。在国内宏观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各地尤其是城镇化、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农村集体资产总量迅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58.9万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不含土地等资源性资产)2.2万亿元,村均369.3万元。大城市郊区和东部发达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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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资产权属问题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营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由于80年代中央提出政社分开的改革目标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以及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立法规制不完善,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运营主体及所有权人相当混乱。为解决此问题,必须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唯一法定主体、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集体资产存量较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在“村改居”社区实行居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分离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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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为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自2007年开始,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办公室,牵头先行先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2012年末,全市20个镇(区)、332个村(社区)、8587个村民组、35万农户、122万人的成员资格界定已全面完成,并建立健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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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种类型群体能否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应该有个令人信服的确定标准和享有理由。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的实践与探索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标准随着社会变化和相应条件的转变而发生了阶段性的变迁。四个阶段的界定标准江北区共经历了四个阶段,不同的阶段有不一样的确定条件。第一阶段以户籍关系为前提。其主要依据是《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籍在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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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司法层面来看,中国有关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立法缺位、政策法规口径不统一,削弱了司法地位的权威性。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三种标准各有欠缺。户籍标准会导致利益驱动下的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膨胀。事实标准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在实际操作时受到的争议比较大。"户籍+"的复合标准在地方实践中的应用比较普遍,但差异化的条件设置,增加了跨区域司法裁定的难度。从首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地区实践来看,试点地区对原始取得、法定取得的成员资格认定较为一致,对身份标签群体的成员资格保留规定更是高度一致。90%以上的试点地区对原始取得、法定取得的成员资格都严格绑定户籍。对成员资格丧失考量因素也具有趋同性,基本围绕户籍迁出、生产生活关系实质、生存保障等因素加以判定。目前成员资格认定矛盾主要集中在身份转换人群,"两头空"现象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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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则,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研究和探索。研究方法:以自治、法治、德治相协调为视角,采用跨学科研究法和规范研究法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践做法,对不同实践做法的基本特征与主要内容、不同的实施路径进行比较研究。研究结果: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协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则设计的基本路径,对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和实践性。研究结论:针对当前相关实践中存在的自治、法治、德治失调问题,应当将自治、法治、德治协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则设计的主线,并将其有效融入到立法体例、认定主体、程序规则、判定标准、丧失资格、司法救济、协同保障等内容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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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农村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提出如下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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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江北区作为浙江省宁波市核心城区,在姚江渔箱清理以及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过程中,针对渔村集体资产骤然增加的状况,及时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成员界定工作操作规程和较为详尽的实施细则,特别是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哪些人员(群体)可以享受,哪些人员(群体)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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