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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松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0,(5):79-79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就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而言,如何贯彻落实和执行好"贷款新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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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针对不动产登记中“民行交叉”纠纷解决机制的实务困境,分析该机制在登记领域的逻辑基础与适用前提,提出优化这一机制的制度方案。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规范解释法与原理论证。研究结果:(1)“民行交叉”纠纷解决机制在登记实务领域存在若干困境,须对其逻辑前提及适用基础进行反思;(2)清楚界分登记行为中的私法与公法要素,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下的登记行为,是构建登记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3)以不动产登记行为二分为基础构建二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消除“民行交叉”的适用困境。研究结论:将《行政诉讼法》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进行限缩解释,对依申请登记、政府组织的首次登记(总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嘱托登记分别适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解决登记实务中的纠纷难题、缓解登记机构的应诉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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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新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0,(11):12-14
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的出台,是我国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的重大创新。深入贯彻落实贷款新规不仅是监管部门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笔者结合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的实际,对贯彻落实贷款新规谈一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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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年”活动,方便社会粮食经营和人民群众了解国家粮食流通法规和政策,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以下简称《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特请山东唐粮食局吕晓琰、张丸菊同志结合学习贯彻《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168号)、《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181号),撰写了《粮食行政执法知识问答》。现刊出供大家学习参考。[编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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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颁行了《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科技部订出了《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而且从2001年起,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实行新的登记系统。本文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部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健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加强科技成果的评估,尽快建立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科技管理体制,提出了若干参考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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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雪明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3):62-62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11家农户获得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授信58万元,这标志着该市首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正式启动。浙江省联社嘉兴办事处配合政府出台了《嘉兴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地农民可以农村住房抵押担保的方式获得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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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会计》编辑部 《中国农业会计》2006,(7):1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促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向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保障和促进政府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公共财政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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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廓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在国家所有权维度承载的“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与空间治理功能,确定其与不动产登记的立法协调路径,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改革提供前端制度保障。研究方法:文本分析、规范解释、案例研究。研究结果:(1)不动产登记立法改革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归入可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窄化了自然资源登记应有的功能定位,导致两种登记在立法分工、登记对象、登记事项等方面的矛盾和杂糅;(2)自然资源登记在明晰权属之外,因承接生态保护的全新治理目标,应定位于空间维度的整体登记。研究结论:有必要构建“前置且衔接”的立法路径,厘清自然资源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立法分工;增设“整体保护”原则以服务生态优先的自然资源权利配置要求;建立“自然生态空间+自然资源要素”复合式登记模式,以兼顾保护性和权属性的双重登记目标;明确所有权管理事项的登记效力,以契合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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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条例》和《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把船舶所有权登记作为船舶国籍登记的前提,船舶所有权登记也就成为了强制登记。作者从船舶物权是动产物权,其转移所有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船舶物权登记不是强制登记,在法律上产生的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人手,论述了所有权登记应实行国家引导船东自主决定的原则;从行政许可角度,本文论述了国籍登记(初始)是行政许可,确认的权利主体即持证人应当是船长,国家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国籍登记应实行强制登记;作者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对船舶所有权与国籍分别登记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