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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其中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类型。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其行为形态也可以分为几种情况。本文围绕刑罚的公正、平等要求,以及机器是否能被骗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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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CREDIT CARD)在西方是从1950年就开始发行的,直到六十年代,在美国、英国、日本及西欧其他国家才普遍发展起来。世界上一些银行和公司发行的世界通用的信用卡(即不包括地区性的和限在当地使用的信用卡),已有五种,即美国的万事达卡(MASTER CHARGE CARD)、美洲银行签证卡(VISA CARD)、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 CARD)、大来卡(DINERS CARD)和白卡(CARTE BLANCHE)。据1978年统计,上述五种信用卡的发行量已达11,300万张。其中仅万事达卡相签证卡的营业额即达250亿美元。又据198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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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就将信用卡诈骗行为定义为独立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相关规定被纳入196条。依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增加为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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