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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是农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为提升农业经营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农业经营的实践形态显示,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并未提升资本化耕种的农业经营收益,也难以提升村集体范围内农地产权正式转移的水平。农业经营体制在"统"的层面缺乏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方案,阻碍了农地产权设置在"分"的层面发挥出高效的制度效能。切实回应农地利用中实际耕者的地权诉求,解决农地细碎化、村集体内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过高、土地经营权配置不充分、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的社会纠纷等问题,需要围绕农地高效利用,在"三权分置"下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统合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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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四十年来,中国政府在坚持农业家庭经营为主的制度框架下,不断变革农地产权制度,农地产权制度历经农地集体所有权与农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到新时代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历史变迁。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过程是农地产权制度与制度环境不断耦合的过程,它以不断提升农地产权明晰程度且农民获得越来越充分的土地权利为导向、在制度边际上沿着既定路径持续进行着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并实现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未来农地产权制度应当按照"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要求,适时顺应制度环境的变化在制度边际上进行调适,进一步明晰农地产权并赋予农民更多更充分的土地权利,努力达成农民和政府之间的一致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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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农地流转权利体系化实现——以“内在体系调适”与“外在体系重构”为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权分置"制度以权能分离与权利创设为制度路径,应当通过体系化思维进行检视与优化。"三权分置"视域下农地流转权利的体系化实现可从"内在体系调适"与"外在体系重构"两个层面展开。就内在体系而言,"农民利益保护"价值体现不足,过分倚重"优化农业经营"价值,可藉由"农民利益保护"与"农业经营优化"的价值构造调适得以实现。就外在体系而言,则需要基于改革目标实现与制度创新定位的考虑将农地流转权利体系重构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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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的高昂土地成本已经成为制约农地规模经营的关键因素。土地成本可以理解为我国农地制度改革中发生的制度变迁成本,需要实现制度化的合理分担。在农地流转中,应坚持市场主导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完善土地经营权人先行承担土地成本的法律制度。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农地流转和风险防范补贴制度,对土地经营权人进行适当补偿,以实现土地成本的社会分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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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17,(6)
本文利用司法裁判文书统计数据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限制性规范的合理性。研究表明: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农地法权架构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的限制,阻碍了农地的规模流转与规模经营。在政策倡导通过"三权分置"解决这一问题之际,"三权分置"政策定位于宏观层面的立法精神指引,而对处分之限制性规范进行科学配置,是当下农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合适路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不应作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范;以财产资格划定转让方的范围不合理地限制了农户转让自由,有违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法理;受让方主体资格属于立法强加于农地之上的身份属性限制,阻碍了农地规模流转;为保障村社成员的成员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优先受让权;对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抵押,也无合理性。因应以上农地法律制度变革,宜强化农地用途管制,合理限制受让人的流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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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法律完善——基于苏南农村视角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临农地权属争议、土地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应完善登记效力,明确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制定《集体土地登记法》,实现农村土地的权利化和市场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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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研究探讨"三权分置"改革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原则和方法。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物权性质,应当进行不动产权利登记;(2)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决定其不动产登记该如何进行,对土地经营权做怎样的不动产登记,又能直接反映出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性质。研究结论:在中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的他项权利。为保证"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实现,亦当将土地经营权视作土地使用权性质,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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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确认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土地流转交易安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确认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基本手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是国家法定的一种用益物权。长期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合同管理为主,缺少严格规范的国家登记。虽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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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及时确认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成果,引领改革的发展,有必要在承认农地"三权分置"的基础上,对土地经营权作出系统规定。具体来说,应当重点规定如下内容:确认土地经营权。物权编应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经营权是在承包经营权基础上产生,通常以经营大户与承包经营人之间订立合同的形式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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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身份属性的限制,承包地入股登记制度面临诸多困境,原有立法难以满足现实对承包地入股流转方式的需求。因此,中央政策和现行法律对承包地入股流转的需求予以回应,政策上不断寻求突破,法律上保留开拓制度空间。2018年《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吸收了"三权分置"的核心思想。土地经营权作为不含身份属性的财产性权利,实现了政策向法律的转化,为承包地入股登记制度的困境克服提供了契机。在新《土地承包法》的指引下,为实现土地经营权入股登记的规范建构,应当就入股登记的生效模式、期限、内容和前置性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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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法制构造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业经济问题》2015,(1)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是对农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初次分离的续造,目的就是要破除初次分离下"农地农民用"和"均田承包"的制度局限,为非农身份主体携带资本进入农业生产提供渠道,满足当前阶层分化背景下农民生存与发展多层次需求,变"农地农民用"为"农地全民用"、"均田承包"为"规模经营",进一步解放"人"和"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后,在宏观层面,需妥当处理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功能定位,避免"经营权一权独大、符号化所有权、虚化承包权",遏制工商资本兼并农地和改变农地用途的冲动;在微观层面,要合理厘定再分离后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权能与性质,平衡两权分离后归属不同主体时的利益冲突,同时对传统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进行重造。为此,法律和政策必须要给予全方位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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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均遭遇到由于制度的合成谬误导致的制度瓶颈。贵州省盘州市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改革的抓手,以"农民变股东"的方式将原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为股权;土地股份合作社再以农地经营权作价入股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地变资本"实现了农地权利的双重置换,真正实现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设想。与此相应,应出台配套法律制度,真正释放制度变革的巨大红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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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过程中,政府始终将建立合作社与农民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作为重要课题,"固定收益+浮动分红"式的分成契约成为合作社的核心制度安排。然而,实践中,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分成契约被固定租金契约广泛替代,引发对农地股份合作社制度有效性的争论。本文从两个层面讨论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租金契约安排:一是在土地出租人与承租人作为自然人的层面上,基于张五常和巴泽尔的交易成本分析框架,认为在当今中国农业生产约束条件下,由于政府投资土地改良、货币地租普及、技术进步和农业保险的发展以及有效控制契约中的相关属性,使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固定契约成为优于分成契约的制度安排;二是在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层面上,考虑大量兼业小农参股合作社以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政策,认为由于集体行动的逻辑、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完整以及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权缺乏竞争市场,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可能性很小。农地股份合作社应当放弃不切实际的功能定位,优先选择固定租金契约,并把服务内容限定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租地契约执行、管护农地资源等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