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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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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须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自《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运用《办法》解决了大量民事赔偿问题,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办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适用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滞后于形势,直接影响了事故处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对此,各级公安机关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其中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是最主要的内容之…  相似文献   

2.
2001年12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交警总队在雅安市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改革试点工作汇报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牵扯过多警力,耗费大量时间,是事故处理工作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为使交警集中精力于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使办案受法院监督,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和雅安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进行了近半年的试点。实践证明法院介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损害赔偿由行政调解转为以司法强制性为保障的法庭调解,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事故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四川改革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相似文献   

3.
《道路交通管理》 2000年第9期刊登的王颖志同志《这起事故该如何认定》的案例很典型,有一定讨论价值。笔者同意王颖志同志对此案的分析意见,但不同意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案。在此与同行们探讨。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此案是不是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呢?从王颖志同志的叙述中得知:“2000…  相似文献   

4.
高警督信箱     
损害赔偿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中的误工费应如何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事故处理部门在调解时,只计算伤者在医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出院后的误工费则不考虑;二是有极少数事故处理部门,不但计算在医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出院后只要医院建议休息多长时间(但不超过一年),在调解赔偿时就计算多长时间。两种计算方法那种对?为什么?请答复。 安阳汽运总公司 刘首先 答:关于交通事故伤者误工费的计算期限,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一般以住医院治疗或者伤者能够恢复工作(劳动)为期…  相似文献   

5.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当事人应迅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听候处理,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但是当事人应在什么时效期间内报案?公安机关应对什么期间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予以受理?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均未作出明确的时效规定。实际工作中对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事后又要求处理的案件,通常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依据《办法})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相似文献   

6.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卜简称《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法规。这一重要法规的实施,为在全国范国内统一交通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执行中部分地方出现了对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属何件质的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即: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维持、变更或撤销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不服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对此。有人认为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是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令法权益是否被侵犯…  相似文献   

7.
专家点评     
本案并不特殊、复杂。祁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费仲林“偷开”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提法有妥。偷和盗同义,以非法手段秘密窃取公私物为已有的行为叫偷盗。本案并非偷盗车辆,是费仲林酒后、无证擅自驾车肇事后逃逸,费仲林是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费仲林逃逸,应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酝酿‘本案有两个问题应引起重视:1、关于扣押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  相似文献   

8.
江苏省东台市吴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弟弟登记了一辆小轿车的入户手续。2001年10月26日,他弟弟驾驶该车在姜堰市某路段行驶时撞上一骑自行车的人,造成此人脊髓损伤伴右下肢不全瘫、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医院治疗出院后被评为十级伤残。姜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的弟弟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大队就此起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了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调解终结。受害人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的弟弟赔偿受害人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其他损失合计37893元,  相似文献   

9.
高警督信箱     
当事人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要求终结调解,怎么办?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两次。”但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双方要求不同,一方要求终结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要求继续调解。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完成两次调解,还是应终结调解?广西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山大队 胡云生  相似文献   

10.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祛》,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单方行为。它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四项职责之一,为公安机关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和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提供依据。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增多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其争议很多,其中的焦点是对其如何救济?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能否仅就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如能,法院又应当如何作出判决?本文就这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2003年9月19日,河北省新乐市曲女士乘坐丈夫的二轮摩托车外出办事,途中与保定市涞源县穆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交警大队认定穆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曲女士的丈夫负次要责任。曲女士被撞倒地,面部擦划受伤严重,后虽手术美容,仍留有一道疤痕,曲女士每照镜子都为自己姣好面庞上有这样的疤痕而痛心。 在交警大队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曲女士要求穆某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穆某及其代理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无此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l)致人…  相似文献   

12.
2004年4月8日,山东省惠民县李某驾驶一大货车行至河北省保阜公路曲阳县境内时,不慎与对面疾驰的杜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年仅20岁的杜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杜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杜的父母在办理完丧葬事宜后,于5月3日在"五一"假期仍坚持工作的交警队民警主持下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李某的车主认为,事故发生在4月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施行前,仍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有关项目标准、年限赔偿。据此,丧葬费标准为1200元;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应为3800×10=3…  相似文献   

13.
事故     
正问:近日,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交管部门经调查后发现该肇事车发生事故时,悬挂的车辆号牌与我的车辆号牌一样。现该案已破,肇事车辆也被交警扣押。请问是否会让我承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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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15.
信息窗     
《道路交通管理》2004,(10):17-17
江西修水成立交通事故速裁庭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增加,办案时效受到了严重影响。修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与人民法院本着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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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外交通事故是指凡《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称的道路范围以外发生的交通 事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公交管[1991]96号)明确规定道路外交通事故为“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的专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由于此类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发生事故后公安机关只能应当事者要求,比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配合单位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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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有人员受伤的,必须在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方能进行调解。在实际工作中,伤者要经过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治疗才能终结治疗或做出伤残等级评定,期间受害人及其家属对于损害赔偿的要求往往会因医疗费用或其它费用的持续产生而提前提出,特别是在受害人人身受到严重损伤,急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时候。在伤者住院前期,致害人(往往是机动车驾驶员)一般都会按公安机关指定其承担的义务支付医疗费用。但随着费用不断提高,超出了致害人承担的能力时,双方就会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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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贺勇,刘学永试论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一文,笔者有以下不同观点,提出商榷。 一、交通事故成因十分复杂,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其政策性、业务性极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由此可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认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而人民法院却不具有这种专业人才及专业技术。因此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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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看了《道路交通管理》今年第3期《有人拦车索要“抚恤费”交警近在咫尺啃甘蔗》一文后,发现湖南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复信中有农机监理部门立案侦查农用拖拉机交通肇事逃逸案之说。笔者认为农机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同时,第五条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四项职责。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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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1月21日起,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只查明案件事实和明确事故责任,不再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改由鄞州区人民法院设在交巡警大队的道路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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