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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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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当事人应迅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听候处理,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但是当事人应在什么时效期间内报案?公安机关应对什么期间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予以受理?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均未作出明确的时效规定。实际工作中对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事后又要求处理的案件,通常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依据《办法})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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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有人员受伤的,必须在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方能进行调解。在实际工作中,伤者要经过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治疗才能终结治疗或做出伤残等级评定,期间受害人及其家属对于损害赔偿的要求往往会因医疗费用或其它费用的持续产生而提前提出,特别是在受害人人身受到严重损伤,急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时候。在伤者住院前期,致害人(往往是机动车驾驶员)一般都会按公安机关指定其承担的义务支付医疗费用。但随着费用不断提高,超出了致害人承担的能力时,双方就会因…  相似文献   

3.
国务院1992年1月l日第89号令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将其中有关财会部分“第六章损害赔偿”摘登如下: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  相似文献   

4.
高警督信箱     
拖拉机在城镇街道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谁来处理? 问:一次我所在中队的辖区发生一起方向盘式拖拉机在城镇街道轧死人的事故,我们一边保护现场一边向领导汇报,领导指示,这不属于交通事故,我们不管。后来当地农机监理部门以“农业机械事故”对此事立案处理。我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第二条的规定,这起事故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吗? 曾张林 答:关于拖拉机事故处理的主管问题,公安部《关于拖拉机事故是否委托农机部门处理的批复》(公交管[1992]42号)中已有明确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  相似文献   

5.
2001年12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交警总队在雅安市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改革试点工作汇报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牵扯过多警力,耗费大量时间,是事故处理工作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为使交警集中精力于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使办案受法院监督,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和雅安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进行了近半年的试点。实践证明法院介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损害赔偿由行政调解转为以司法强制性为保障的法庭调解,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事故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四川改革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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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督信箱     
高警督信箱问高警督:现有一件关于“护理费”的案例,对其计算标准有疑难,特请您在贵刊上给予解答:伤者赵友1997年5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因伤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在住院期间由其在烟厂工作的女儿护理。1998年4月,伤者出院,在交警队调解过程中,伤者要...  相似文献   

7.
发生交通事故后,医院的人蜂拥而至“抢”事故伤者的事已屡屡发生。许多事故伤者反映说,这些医院的收费很离谱。一位家在农村名叫许华的伤者说,他因交通事故小腿骨抓被某医院急救车接走,仅仅7天时间就花去医药费100o元,而按正常治疗计算500元就足够了。为什么交通事故伤者的医药费会贵呢?主要原因:一是某些医院受经济利益驱动,把伤者当成“唐僧肉”,可用可不用的药都用上,以达到赚钱的目的;二是一些伤者认为自己的伤是对方造成的,花的钱会由对方出,于是主动要求用营养型药品,延长住院时间,以达到报复对方的目的。希望有关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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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督信箱     
1问 肇事车应扣到什么时候? 在事故处理中,交通民警指定由肇事方预付伤者的医疗费,但肇事方拒绝预付或者无法预付,肇事车应暂扣到什么时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暂扣肇事车的时限为20日,加上延长期20日,共40日。如在这40日内伤者仍在住院治疗,交警是否该放行肇事车? 重庆涪陵区交警四大队敖文答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中关于暂扣交通事故车辆期限的规定,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检验、鉴定的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最长可以暂扣40日,而不是针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交通事故伤…  相似文献   

9.
拜读了《道路交通管理》今年第5期刊登的夏得涌同志《关于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的思考》一文,笔者有一些不同看法,特提出商榷。一、关于公安机关主持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否超越了职权的问题该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主持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混淆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上的分工,使公安机关超越了职权。其理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由于公民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归属上讲,应当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由人民法院管辖。这种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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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吴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弟弟登记了一辆小轿车的入户手续。2001年10月26日,他弟弟驾驶该车在姜堰市某路段行驶时撞上一骑自行车的人,造成此人脊髓损伤伴右下肢不全瘫、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医院治疗出院后被评为十级伤残。姜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的弟弟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大队就此起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了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调解终结。受害人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的弟弟赔偿受害人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其他损失合计37893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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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 2000年第9期刊登的王颖志同志《这起事故该如何认定》的案例很典型,有一定讨论价值。笔者同意王颖志同志对此案的分析意见,但不同意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案。在此与同行们探讨。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此案是不是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呢?从王颖志同志的叙述中得知:“2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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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须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自《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运用《办法》解决了大量民事赔偿问题,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办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适用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滞后于形势,直接影响了事故处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对此,各级公安机关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其中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是最主要的内容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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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今年第9期刊登的《执法追车出事故如何定性处理》一案,各种意见争论归争论,经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根据现场勘查所获证据和已查明的交通事故原因,认定:县地税局稽查人员张某强行从被超车的右边超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一)项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农用车驾驶员陈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宣布以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8月2日,交警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一次达成协议:地税局稽查人员张某赔偿陈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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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事故责任认定是作出事故处理结论的重要环节,也是涉及因素较复杂、存在问题较多、争议较多的一项工作。主要原因之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中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规则),也规定了各方当事人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但这两个原则的评价要素不一致,致使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后,在损害赔偿调解环节存在赔偿归责原则和责任认定原则不一致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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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督信箱     
问高警督: 我是贵州省六盘水市钟 山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民警。 1999年9月13日,在我队辖区内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死者无人认领。我队按有关规定委托殡仪馆对尸体作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据此,我们找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要求对方预付死者的丧葬费。但对方称,他们接到过上级通知,对此规定已不再执行,并问我们为什么不去找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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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督信箱     
问高警督:广西贺州市司机扬某驾驶大客车载客行驶途中,由于上坡、雨天路滑,车开不上去,乘客自愿下车帮忙推车。在推车的过程中,左后轮前推车的黎某不慎摔倒,滑进客车底部,被客车碾压腰部,后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广西贺州周阳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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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督信箱     
问何为道路宽阔?发生事故后如何掌握标准? 近期我县乡级公路(乡政府集资自修道路,未通过公路部门验收)上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以50多公里的速度在宽5.5米的沥青乡道上行进时,一辆摩托车从一条乡间土路上驶出。因路边土墙影响视线,摩托车和大货车左侧相撞,骑车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责任认定中大货车是否超速成为争论焦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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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督信箱     
1 问 司机驾车将狗撞伤, 该如何处理? 肖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不慎将一条宠物狗撞伤。请问:这属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是,如何定责?如果不是,该如何处理? 湖北省黄石市交警支队 童国忠1答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牲畜,指家畜。宠物狗属牲畜类,在《条例》规定范围内。汽车将宠物狗撞伤,应是道路交通事故,其交通事故责任应由驾驶员与宠物的主人根据各自的交通违章情节划分。 高警督2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二条 存在时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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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督信箱     
问高警督:我是山东省德州市一国营企业的驾驶员,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由于最近在企业办理工伤及劳保待遇时遇到一些不能理解的问题,特请教。一、假肢的安装及维修费用。事故发生后,我左腿高位截肢,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在事故结案时,对方赔付了一部分假肢安装及维修费用共计5万元,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实际是不够用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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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9月12日,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当年10月15日出院。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王某与陈某均未申请调解。2014年3月12日王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多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陈某答辩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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