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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现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受权发…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外汇分局、中国银行分行,国务院有关部门:  相似文献   

3.
《大经贸》20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外  相似文献   

4.
《江苏商业会计》2006,(3):I0005-I00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似文献   

5.
《对外经贸财会》2005,(8):63-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似文献   

6.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用煤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通知内贸非金联字[1996]第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贸易(物资、商业)厅(局、集团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维护民用煤经营秩序,规范经营主体行为...  相似文献   

7.
《江苏商业会计》2010,(1):I0001-I00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9年是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第三年,除上市公司外,全国已有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上市企业执行了会计准则,实施范围从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企业。为了促进我国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现就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邮电通信企业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通信企业,以“××邮政电信局”、“××邮政局”、“××电信局”的名称(以下统称省(区、市)邮政电信局)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省(区、市)邮政电信局持邮电部的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二、市、县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直辖市邮政电信局的直属邮电经营…  相似文献   

9.
《江苏商业会计》2007,(6):I00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便于企业执行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现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外经贸委(局):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就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补充通知如下:一、外经贸试点企业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由各级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其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资格审查文件和具有审批权的外…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决定再次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本规定所指的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含长春)、黑龙江(含哈尔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含武汉)、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包括成都)、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含西安)、甘  相似文献   

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  相似文献   

13.
《大经贸》2000,(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配合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度的实施,在具体评定企业管理类别中更好地体现区分企业技术性违规和实质性违规的精神,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署监[1999]34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条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济南、杭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手续,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行政管理局反映。附件:如文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  相似文献   

15.
《江苏商业会计》2005,(4):i001-i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配额管理商品的正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第三条根据《货物进…  相似文献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交通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为做好取消经营资格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保障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特派员办事处,机电商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一)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  相似文献   

19.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建建[1996]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工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基建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用事业发展迅速,对...  相似文献   

20.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近期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物资厅(局)。机械厅(局)、农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认真贯彻实施。列人本规定的农用运输车暂缓执行本规定。暂缓期间,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修理更换退货。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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