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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特点,已经成为我国海洋石油污染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船舶油污损害的纯经济损失赔偿范围是我国海商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溢油事故发生后,民事赔偿事宜与溢油清除和环境恢复的效果有着重要的联系。因此,对于油污损害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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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作为世界的主要能源之一,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海洋的环境资源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屡屡发生。油污受害人若要起诉请求赔偿,首先要确定的就是赔偿主体。本文将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中的油污损害责任主体和基金的研究,阐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主体的构成,并以此为借鉴,对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主体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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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迅速地发展,我国对原有的的需求也在快速的增长。我国进口原油大部分通过油轮运输,我国面对潜在的原油泄漏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国针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并不完善,我国只参加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本文针对我国不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结合我国实际和国外经验,分析我国应建立一个怎样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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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从事运输可能不是真正的船舶所有人在实际营运船舶,船舶多以出租的方式交给他人运输。本文主要对船舶承租人能否成为油污损害的直接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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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威胁事故或实际溢油事故,船舶油污损害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自然是民事侵权责任。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油污受害人权益的维护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国际和国内各个法律之间关于油污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同规定的梳理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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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造成海洋环境油污损害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现行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将碰撞损害和油污损害作为两种侵权法律关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而我国的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上态度是把船舶碰撞和由此造成的油污损害作为一个法律关系来处理。由于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往往会产生分歧。本文将依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此问题做一分析,最终确认碰撞双方对油污损害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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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油污损害的索赔,除可以向船舶所有人提出外,还可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提出,两者构成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第一层责任主体。本文以相关国际公约为基础,着重研究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第一层责任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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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油污法,实践中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案件特别是一些沿海无涉外因素船舶油污损害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着混乱局面,这种混乱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标准和责任限额的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从学界争议的核心问题入手,探讨在现存法律体系下,我国无涉外因素船舶油污损害案件究竟应如何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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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梳理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相关公约和法律法规,将本文论述主题确定为:在我国海域发生船舶油污损害后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法律适用,然后着重阐述了笔者对该问题的观点和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相关法律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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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当前我国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无专门统一的立法的情况下如何使用法律的问题,首先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然后分别从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案件和无涉外因素的沿海船舶油污案件两个方面,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无涉外因素的沿海船舶油污案件应适用国内法。同时提出建议,应尽快建立我国相应的油污损害民事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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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在侵权赔偿法律制度领域的两大重要成果.1995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国家赔偿法>,也标志着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全面确立.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导致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相近似的精神损害案件作出截然不同处理结果,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少数案件则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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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包括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及其相关人员。文章详述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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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约定价值而约定一个船舶标的本身的赔偿限额,并以此金额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在正常情况下要等同于约定价值,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要按照标的的约定价值足额保险。约定价值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市场价格而商定出作为投保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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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它的宽窄直接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充分的保护和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困难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赔偿范围过窄.本文拟就行政赔偿的科学界定、立法现状及其现实困境几个具体的方面展开论证,并说明扩展行政赔偿范围的重要性,并针对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策分析,以真正实现宪法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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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涉及多个民事主体,本文就各民事主体是否都可以作为责任主体向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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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是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意外事故,它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碰撞事故作为一种海上风险,属于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船舶保险人既负责被保险船舶的碰撞损失,也承担被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碰撞责任条款是船舶保险单上的一项重要条款。我国现行船舶保险条款的第一条第二款就具体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然而,目前不少国家船舶保险单采用的碰撞责任条款与我国的并不完全相同。在我国已跻身世界航运强国之列的今天,为加快发展服务于海上航运贸易的我国船舶保险业,了解中外船舶碰撞责任条款的异同及掌握碰撞责任保险赔偿的处理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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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泽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7,(1):100-101
传统的环境侵权法侧重于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忽视了对环境本身的损害救济。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环境侵权所造成的纯生态损害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损害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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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承保无保险利益合同,事故发生后能否拒赔?
机动车所有人甲将其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在运输公司乙名下。乙向甲收取管理费,并为甲的车辆代为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由甲自己承担。但为了减少保费支出,乙与运输公司丙协商,由丙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2005年10月,甲驾驶投保车辆与丁相撞。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双方同责。丁向法院起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兼驾驶员甲、运输公司乙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右图)。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运输公司丙为案外人,且丙对该机动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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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海洋运输、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社会不可或缺的经济活动具有无法克服的风险,因此,对于这些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如何适用法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从有关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法律适用问题及其通常看法和结论四部分简单阐述了海洋污染损害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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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充满各种风险,权利随时都有可能被侵害,而风险的化解,权利的救济都有赖于侵权法的实施。侵权法客体的保护范围,是侵权法制定过程中首要解决的任务之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作为侵权法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是否有效,也关系到赔偿数额的确定。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立法实践两个方面入手,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